天津:不得以“招商引资”为名出让土地——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房产新闻

天津:不得以“招商引资”为名出让土地

2010年08月18日 20:07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为加强规划和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天津日前制定了加强房地产项目开发监管措施,要求所有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通过市场公开竞得。各区县人民政府不得以招商引资为名与开发商签订土地招商协议。

  记者18日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了解到,天津市日前下发通知,制定加强房地产项目开发监管八项措施。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审核。所有开发建设项目都要做到先规划、后建设,杜绝盲目开发建设。建筑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或者容积率低于1.0的开发建设项目,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均应报经市规划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对没有产业依托、缺乏财税来源、提供就业岗位较少的综合开发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审批,对已批复或正在建设的项目,要逐一进行再审核。

  加强大宗土地出让管理。天津中心城区以外区县房地产项目(含整体项目分宗出让)用地面积超过20公顷的,土地出让方案须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同意后,方可上市交易。

  强化全市土地集中交易,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制度。所有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通过市场公开竞得。各区县人民政府不得以招商引资为名与开发商签订土地招商协议,不得通过先期开发投入换取土地使用权,不得通过变相返还土地出让金等方式给予开发商地价优惠。如有上述行为的,一律无效。

  严格按照国家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对闲置1年以上的必须收取闲置费,闲置2年以上的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

  这八条措施还包括防止工业园区出现空置现象,要求一次性建设20万平方米以上办公楼宇、标准厂房的,土地出让方案须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出让。

  禁止政府所属企业变相转让土地。各区县人民政府不得利用政府所属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通过向开发企业转让股权,变相转让土地,规避土地市场公开竞争。涉及上述情况的,产权交易部门不得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天津市还要求开展自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各区县在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指导下,要对房地产项目规划审批、土地出让情况进行一次严格自查,对出现“空城”现象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全面调查,并于8月底前完成。自查、调查情况由各区县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规划、监察等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到各区县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记者 徐岳)

参与互动(0)
【编辑:何敏】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