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规范公租房管理 明确租金价格拒绝转租——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房产新闻

合肥规范公租房管理 明确租金价格拒绝转租

2010年08月24日 13:35 来源: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公租房作为解决“夹心层”住房问题的有效途径,自概念诞生起就备受关注。合肥更是提出计划,今年将建设10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昨天,合肥市发布了《合肥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7月30日实施、三年内有效的《办法》,对公租房建设方、建设资金来源、如何监管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合肥公租房建设将加快“脚步”。

  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作出明确定义:开发区、工业园区直接投资建设或者通过收购方式筹集,限定套型面积,按照优惠租金标准,面向外来务工和新就业人员出租的政策性租赁住房。

  《办法》中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新建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成后办理房屋初始登记,不办理分户产权,只租不售。

  租金定价不高于市场租金

  记者了解到,目前部分城市对公租房租金作出明确规定,如“控制在市场价租金水平的70%以内”等,不过,合肥并未将公租房租金“定死”。

  《办法》中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应当低于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具体标准由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与申请单位协商约定,并向市物价部门备案。开发区、工业园区内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产权属企业所有,只租不售。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由企业自行核定。

  建设资金各区需自掏腰包

  公租房将由谁来建、资金如何解决?对此,《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合肥各个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合肥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对配套商业用房建设用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由各开发区、工业园区自行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水、电、气等公用事业建设和收费标准,参照居住类房屋标准执行。

  入住方式用人单位来申请

  公租房如何申请?《办法》中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由各开发区、工业园区结合辖区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用人(工)单位统一向所在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与申请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申请单位统一办理入住手续、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租赁合同向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申请单位必须提供使用方案,对使用人情况真实性予以担保。

  严格管理公租房拒绝转租

  对于公租房,合肥将实行严格的管理。《办法》中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的;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的;已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开发区、工业园区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或项目使用性质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责任者责任。

  答疑解惑 会遏制房价上涨吗?

  市民问:公租房解决了不少“夹心层”的住房问题,某种意义上说,增加了房源,会不会让房价降下来?

  业内人士表示,建设公租房将能很好地平衡各方的利益,既满足中等偏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抑制房价的作用。公租房上市后,如果性价比比较高的话,就会吸引一部分“夹心层”人群租赁,进而转变他们的住房观念。这样,商品房市场上的需求就会减少,从而有利于稳定房价;另一方面,由于公租房的租金一般低于市场价,一旦推出,其周边商品房的租金势必受到影响,这也会刺激投资者形成看跌的心理预期,进而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

  申请会不会“划范围”?

  市民问:按照这次文件规定,公租房由开发区、工业园区自行筹资建设,公租房申请也由用人(工)单位统一向所在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提出。这是不是意味着,只有园区内的工作人员能申请公租房?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从此次出台的文件来看,合肥的公租房主要面向外来务工和新就业人员。上月,合肥首个公租房项目用地出让,“接盘方”滨湖投资的人士就表示,其主要为园区内建筑工人及工作人员解决住房问题。

  目前,政府并未就公租房申请条件作出详细规定,不过按照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功能,其应该惠及最广大的人群。 (陈盟胡霞利)

参与互动(0)
【编辑:位宇祥】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