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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应只租不售 骗购者应追究刑事责任

2011年01月17日 09:30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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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性住房应只租不售

  “应该适时修订《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删除其中关于出售保障房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保障房只租不售的供应思路,对于已建设好和正在建设中的经济适用房,则全部改为‘廉租房’,停止购买。对于已经出售的经济适用房,为避免它们扰乱市场,必须禁止上市交易。如果业主确有需要出售,则只能由政府回购。虽然现行的保障性住房条例也有相关规定,但实际上并未得到执行。”政协委员苏振声说。

  “保障性住房只租不售”的思路得到政协委员罗昉的支持,他在《关于廉租房保障房管理》的提案中也提出,因为巨大的差价,所以保障房就只能发不完全产权的绿色房产证,使其不能像商品房一样在市场上流通买卖。

  人大代表杨剑昌则认为,应该取消保障性住房,积极发展公共租赁房。深圳目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善,政府难以对个人真实财产及收入情况进行有效监管,这也是世界通病,加之瞒报、假报、转移财产以求获得保障性经济适用房的行为成本低廉,极易被违法者所利用,市政府应该及时停止保障性住房政策,借鉴香港的成功经验,发展只租不售的公共租赁房。

  骗购者应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保障房的住户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法律的途径严惩弄虚作假者,在很多代表和委员中已经形成了共识。

  苏振声介绍,按我国《刑法》第266条对诈骗的解释,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照一下法律,拿假材料申请保障房绝对是不折不扣的诈骗犯罪,而鉴于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的差价高达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所以诈骗数额可谓特别巨大,因此,量刑都可判无期徒刑。

  如果仅按现有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来处罚,对造假者只是处以5000元罚款及取消若干年内的申请资格,而不追究刑事责任,处罚太轻。那么,保障房工作中的骗房行为将会无休止地上演。

  政协委员吴长文也认为,应该尽快修订《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并配套出台相应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新条例要明确查处的司法机关,并要求售房主管单位在经济适用房分配的同时,公布每套房的当年相应市场商品房的评估价。若定义非法牟利为该房的市场评估价与经济适用房价格之差,即相当于诈骗金额,以弄虚作假非法骗取住房的手段应定为诈骗罪。

  建立保障房退出机制

  政协委员蒋明在提案《关于科学制定深圳保障性住房制度》中指出,应该建立保障房可退出机制。现今的保障性住房,一次购买终生够用,不用退出。使得许多申请者在申报时,采取财产转移、财产隐瞒等手段,所以政府必须建立可退出机制,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财产检查,这样可迫使部分有能力购买商品房的申请者退出。

  “由于收入统计机制在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查环节存在诸多弊端,不宜将经济适用房作为解决保障性住房的主要模式。而是最终取消经济适用房,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全部资源集中于建设廉租房,保障性住房应该力举廉租房的‘廉租’而不是经济适用房的‘廉售’。同时,穷人不可能永远是穷人,因此不仅要对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批严格审查和管理,也要建立相对应的退出机制。”人大代表黄翔在自己的议案中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用高科技手段监督“廉租”者

  杨剑昌提出,可以运用高科技手段,监察商品安居房和廉租房的居住情况。在申请商品安居房和廉租房成功后,采集申请者的指纹。在商品安居房和廉租房的大堂安装指纹辨认系统和身份证识别系统,让独一无二的指纹和身份证成为每个保障性住房用户能顺利进入大堂的“通行证”,既可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给居民造成治安困扰,又可防止住房的违规外租。

  同时,引入打卡模式,入住者每个月必须在指纹和身份证识别系统中有15天以上的记录,以证明自己在此长期居住,如果出差、探亲、旅游,则须事前向住房和建设局提交申请和提供相关证明。

  统筹 南方日报记者 叶明华

  撰文 南方日报记者 杜啸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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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位宇祥】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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