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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外来务工者可申请公租房 持保障证优先配租

2011年04月11日 11:22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什么样的人才能住上公租房?如何申请公租房?昨日,记者获悉,石市人民政府日前出台并执行《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在这部纲领性文件中,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人群、申请退出机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石市住房局相关人士介绍,公租房管理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我市已经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升级到解决不属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又暂时买不起房的中低收入人群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夹心人群”的住房问题,石市住房保障的覆盖面将大幅扩大。

  公租房圆“城市夹心层”安居梦

  公租房的到来让许多“城市夹心层”离安居梦想又近了一步。在《办法》中,首度明确了什么是公租房以及石市筹集公租房的主要渠道。

  ■何为公共租赁住房?

  《办法》首度定性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组织社会力量参与,限定套型面积,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纳入市政府年度考核约束性指标,每年对各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公租房有7大筹集渠道

  《办法》明确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七大类:

  1、各级政府直接出资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

  2、开发区、正定新区、各类产业园区自建或统筹区域内单位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

  3、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出资独立或联合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

  4、在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5、公有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转化的公共租赁住房;

  6、个人提供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存量住房;

  7、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住房。

  凡是在本办法颁布之日后新建的集体宿舍、职工公寓等住房,均要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对于已建成的集体宿舍、职工公寓等住房,也要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

  ■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

  集中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基础条件的要求。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由政府投资或补贴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以购买、改造、租赁等方式筹集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参照以上控制标准,应满足基本住房需求。

  由政府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新建和分散配建相结合的方式,以配建为主。

  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公租房?

  《意见》规定,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无力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问题的群体。

  据了解,相比较重庆、广州等地的公租房申请条件,石市的申请门槛相对较宽松。对于新就业人员未设定收入门槛和工作年限,对外来务工人员并无户口限制。“这主要是为了吸引外来人才,尽量降低了申请门槛。”

  ■公租房实行分类保障

  《意见》规定由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重点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兼顾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职工租住;剩余住房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分配。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均应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管理。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3项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

  另外,单身(含离异)申请人须满35周岁;离异时间须满2年。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5项条件:

  1、具有本县(市)、区城镇常住户口;

  2、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5年;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5、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申请人父母为申请地城镇户籍的,其父母必须符合住房困难条件,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政策。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6项条件:

  1、年满18周岁;

  2、持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在就业城镇居住2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5、在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6、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户籍所在地和办公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可参照外来务工人员的条件执行,住房面积按照办公所在地的住房面积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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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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