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延长农民对土地的使用年期。将进入城镇的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使其无土地流转后的后顾之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土地资源的配置。废除卖地财政,改为地方征税。
总之,中国的土地体制,一定要适应城市的大趋势,要适应市场经济对要素的配置规则,要明晰土地长期年期所有者的权利,还要理顺政府与土地有关的财政体制,这是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
由于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稀缺,中国的城市化必须坚持集中型的城市化模式。集中型城市化则通过农村人口向城市和城镇集中,重点发展特大和大城市,并形成由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城镇、集镇、中心村、村等构成的一个有机体系。
城市化是一种节约土地的再分配过程。实际上,城市化将人口、企业、要素和基础设施在空间上集中,集约地使用了土地,大大减少了土地的占用。
城市化必然涉及土地资源的再分配,并且是一种节约土地的再分配。然而土地资源的有效再分配需要土地供给体制机制的创新和改革。
笔者认为:首先要明晰产权,对农村集体土地,要按照土地国有的方向改革,并充分延长农民对土地的使用年期;在此基础上通过将土地交易统一纳入土地交易所等形式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由市场机制来引导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配置,实现集体土地的合理分配和流转;此外,调整政府在土地管理中的职能分工,改通过低买高卖的方式获取卖地收入为征税,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同时也保障农民合法的财产性收入和购房者的利益。
充分延长农民对土地的使用年期
要通过城市化实现土地节约需要土地的流转和集中,但是目前中国的土地流转和集中存在一些制约因素:一是土地承包期不长,限制了流转。在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情况下,土地价值的高低取决于承租人租期的长短。租期越长,土地的价值越大;租期越短,土地的价值越低。比如说,一块地,使用期只有20年了,往外出售使用权的人,觉得不合算;想购买土地使用权的人,则觉得再利用的时间太短,投入太大,投入产出期较长,也不合算。于是,土地不容易在农户之间流转。二是城市吸收和保障离开土地的农村劳动力的能力不强。主要是城市中能允许农民从事自由职业、灵活就业、企业就业的机会有限。并且,城市中就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各项社会保障也没有建立和健全起来。农民将其土地视为最后的生活和养老保障资料,不会将土地使用权轻易出售和流转出去。三是由于集体土地对于每个农民来说产权是不明确的,农民实际上没有土地的使用财产权。这样,在土地流转和转让时,受到集体和政府的各方面的限制。
因此,中国农业的规模经营和技术进步,推及城市化,只能是一个逐步的过程。从政府要做事情来看,一是尽可能将进入城镇的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其养老、医疗、失业和伤残等保障,使其无土地流转后的后顾之忧。二是延长农民土地的使用年限,比如延长到999年,这样其土地才有流转的价值,才会买的人舍得出让,卖的人觉得合算;并将土地转让收入与强制社会保障挂钩。三是进一步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或者将集体土地产权股份明晰化给每个承包农民,或者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加农民有999年使用期的体制,农民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继承、再出租、入股、抵押等权益。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主要目的是要扩大农民对于土地的财产权力,是关系到8亿农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笔者认为,农村土地国有化,并给以农民999年使用期的改革模式,是成本较低、动荡较小、易于操作和实行、效果较好的一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思路。
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的配置
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和提高土地利用率,是土地制度最基本的功能。从经济学思路来看,土地资源有两种不同的国家管理方式:一种是政府集中分配;另一种是市场自由调节。从各国的实践来看,极端公共所有、政府高度集中分配的模式,不适应于由于社会经济结构随时变化而每时每刻发生的方方面面和成千上万有关土地事项的及时处理,不适应于市场经济对资源分配的要求,土地资源配置的时间过长、效率过低、组织成本太高。
笔者认为,每时每刻发生的住宅供求,不可能通过高度集中的制度加以合理和及时地给予分配。应用市场竞争的方式实现土地的分配和流动。
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制约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政府目前高度集中和僵化的土地制度供给,极不适应经济发展和城市化的制度需求,并且阻碍农村耕地向规模、专业化家庭农场集中,阻碍土地向城市化和工业化分配,也阻碍了城镇土地和房产的流动和再配置,加大了交易成本。
由于征地审批权力的高度集中和涉地行政管理部门较多,一个项目用地从审批到开工建设,往往从基层上报到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复,并由各规划、计划、土地、建设、外经贸、房地产、国资、环保等许多涉地行政管理部门认可后实施,需要盖少则几十,多则200多个公章,需要少则1年,多则3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盖完。投资者、建设者和其他土地变更事宜,需要支付打通各种关系的协商和谈判成本。
在政府管制过度的同时,也存在着政府土地管理失效。集体土地联建、化整为零审批、私下出租和交易房地、私自改变土地和房产用途等等情况防不胜防,最后法不责众,不了了之。土地审批中的腐败久治不绝,而且越趋严重;有的开发商从土地倒卖、土地优惠中获得暴利。
在地价和房价构成中,政府各部门的规费在1/5到1/3;其收入有的成了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的收入,有的成了各部门的收入,甚至成为部门福利、住房、奖金的资金来源。政府各部门、各环节据地权随意安排土地分配和管理中的收费性设置,是中国高地价和高房价的一个制度性原因。
应用市场竞争的方式实现土地的分配和流动。应该改变目前政府集中分配的土地资源分配方式,发挥市场机制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使土地使用权成为可交易的对象。土地使用权之所以可以交易,是因为在土地的自用与他用之间,存在着利用效率和实现价值的差异。经由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可使参与交易的各方共同获得更大的利益。
首先应发放土地使用权证,明确土地长期使用年期产权。发放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证至关重要,而且需要从法律角度明确和充实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在土地征用中,属于经济活动的,允许私人开发商与农民直接协商,确保农民权益;允许土地可以抵押,允许自由买卖,促进其对农村金融和农民养老功能的实现。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对稳定农地产权具有重要意义。虽然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将农民的承包期改为无限期,但是可能因为为集体所有,实际上各地农村的土地调整可能还会进行。在导致土地行政性调整的多重因素中,固然部分是由人口变动以及非农就业机会变化所引致,因此可能有助于在保证公平的基础上实现效率改进,但如果一些地区的土地调整出于地方干部的寻租行为,那么通过一种可实施的法律手段去限制这类调地就成为必要;即使对于那些因人口变动而进行的土地调整,虽然它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同时提高土地资源的分配公平和配置效率,但它也容易导致农户对土地投资行为的短期化,从而带来其他方面的效率损失。所以,如果能够通过部分农村人口的完全迁移来缓解土地调整压力,则保持农民土地的稳定就可以实现。很多发展中国家土地制度改革经验证明,在地方层次建立给土地权属管理办公室,或者由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给农民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就是这样一种低成本、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手段。一旦把土地使用权证给到农民手中,除非其主动放弃,地方干部很难再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