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 星期二 沈河区法院
李某与王某家是上下楼的邻居,2010年10月8日居民楼打压试水,由于王某家私自改动水管造成了漏水,李某家四间房屋全部积水,墙体、电器等毁坏严重。
李某认为邻居家漏水及协商的态度,给他们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同时家中珍藏的母亲遗物属于古董,损坏严重。由于双方无法协商,所以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财产损失30万元、住宿费15000元和精神损失费5万元。
法院委托一家资产评估单位对李某的损失进行了评估,报告显示李某家受损物品市场价值为30129元,随后李某变更诉讼请求,财产损失索赔额从30万降到了30129元。
法院认为,赔偿金额应以资产评估报告认定的受损价值为赔付依据。王某虽然不认可这份评估报告的结论,但却不能提供该评估违反程序、评估依据不足的相关证据。除此之外,李某要求的住宿费用过高,精神损失赔偿则没有法律依据。
沈河区法院一审判处王某赔偿李某财产损失费、住宿费、鉴定费共计35000元。
释案:
狮子口开得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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