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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市场价成为征收房产的“底价”

2011年06月09日 14:06 来源:四川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住建部6月7日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了房屋征收补偿的评估办法。办法中规定:房屋价值评估不再综合政府指导价,完全按照市场交易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择等。(6月8日新京报)

  房屋征收今后将按市场价评估和补偿,这是住建部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最大亮点。其值得称道的价值和意义在于:今后任何一起因征收而引起的拆迁(搬迁)补偿上,征收方和被征收方将站位于基本平等的“市场主体”角度,不仅给予被征收人充分的地位和话语权,更充分体现政府方面对私有物权的尊重。这样的理念有利于社会进步,亮点可圈可点,充满了尊重和善意,未来效果值得期待。

  这是行政征收工作价值理念的真正皈依。既然是“市场化的征收”,就应多体现“市场”这一重要因素。众所周知,市场买卖双方是完全平等的,卖方有卖和不卖的权利,买方也有买和不买的权利,双方权利义务对等,一方不能强制一方。基于上述理念,被征收方理论上就应具有“叫价”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有权利“开价”、即使是“漫天要价”也不违法。这一积极转变,让被征收人有了更多的自主权,而政府有关方面却多了自我约束。

  但是,“市场价”并不是征收的最完美结果,我认为今后推出的“市场化评估和市场价补偿”只应也必须只是一个“底价”。市场价为“底价”其积极意义在于,社会公众的普遍价值观上将更多的认同“私权”的神圣。“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正是此理。给予“市场价”只是一个谈判征收的开端,至于当事人认同与否(销售与否)应取决于“卖方”(被征收方)。将市场价设定为“底价”,不是只要合乎了市场评估标准就可以“拆”,底价只是基础,是被征收人坐下来谈的“前提价”,而不是可以强制的“拆迁价”。

  有了“底价”观念,被征收人就有了多个选择权。理论上如果有两家以上搬迁公司,“价高者得”对于被征收人更有利。“底价”权的设定,至少会让被征收人少吃亏、不吃亏,弱势角色从“被动”变为平等和主动,能减少拆迁中的不和谐因素,对于弱势被征收人而言,无疑是一个有力支撑和保障。让市场价成为“底价”,其积极意义还在于给政府“限权”。两年前,《瞭望东方周刊》刊载了一位福建读者的来信,反映某地区政府强行以“一平米两百元”的统一价向当地居民实行拆迁赔偿的事情。这样的“交易”就严重背离了“公平市场价值”赔付的理念,也源于政府权力不受限制。让补偿价有一个“底价”,最起码让一些地方政府在“拆迁”、“搬迁”时不敢轻易拍脑袋,至少要考虑考虑自已“买得起买不起”。

  “大拆大建”现象或可得到遏止。人大代表、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曾认为:按照新的补偿标准,对房地产开发商当然有影响,如果严格按照这个(市场交易价格)执行,将会导致开发成本上升。的确,一些地方政府盲目和无序改造城市建筑,搞大项目、铺大摊子,很大程度与补偿成本过低有关。而被公众普通认同的我国建筑寿命不过25-30年这一数据,也与拆迁改造成本过低、被征收人话语权不强有关。如“底价”原则成为真正的征收规则,有望大幅节约社会资源,形成一个双方双信、政府提升威信的结果,甚至达成一个征收改造的和谐多赢局面并不是没有可能。作者:毕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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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位宇祥】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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