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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部位做广告 开发商被判返还业主22万

2011年06月21日 09:58 来源:荆楚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开发商和物业将小区公共部位作为广告位开发,获利22万余元。业主委员会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告上法院。昨日,记者从咸宁市中院获悉,法院判决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将收益返还给业主委员会。

  2007年7月10日,咸宁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金茂公司”)与咸宁市飞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飞鸿物业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合同》,金茂公司委托飞鸿物业公司经营其开发的温泉第一街中属金茂公司所有的广告位。

  2007年9月至2008年9月,飞鸿物业公司委托有广告经营资格的飞鸿广告公司,收取广告位租赁费,一年获益22.17万元。

  之后,业主委员会向法院起诉,要求金茂公司、飞鸿物业公司返还收取的广告费用22.1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茂公司、飞鸿物业公司未取得业主的同意或业主委员会的追认,擅自将公共建筑物外墙等部位委托给他人作广告位牟取利益,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收取的22.17万元广告费用,应返还给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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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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