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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领新房钥匙为啥要改签合同?

2011年06月21日 11:11 来源:内蒙古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6月17日,金鹿·泊乐城近30名业主向北方新报记者反映:“我们是金鹿·泊乐城一期的业主。2009年11月,我们与内蒙古金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对方延期交房。另外,领钥匙需要更换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记者在业主们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看到,出卖人应当在2010年9月30日前,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买受人使用。如果违约,从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不超过30日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百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应当从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6月18日上午,记者就此事来到金鹿·泊乐城售楼部采访。记者在售楼部看到,有部分业主在售楼工作人员的协助下正在更改合同,更改后的合同确如业主反映的一样,交房日期由原来的2010年9月30日变更为2011年5月1日。该售楼部的杨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的交房日期确实存在延迟的情况。之所以更改合同,一是我们对交房的日期作出了一些更改;二是对合同中的一些条款作出更改;还有就是因为去年9月做的银行按揭手续已经过期了,我们以前做的是招商银行的贷款,现在要改为建设银行。目前,我们只针对按揭贷款的客户提出了更改合同的要求,对一次性付款的客户还没有定要不要更改合同。对于客户提到的违约金问题,我们还没有确定怎么赔,所以我没法说。总之,我们会处理好,希望客户们理解……”

  对于杨经理的说法,金鹿·泊乐城的业主们表示不认同,业主们表示:“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法律文书,一旦签订,双方就要为合同中的规定负法律责任。定好的2010年9月30日交房,那就必须在这一天之前交,如果不交,开发商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纵然是改为2011年5月1日交房,按照合同规定,上、下水要在交房时接通,现在住户家中根本没通水,这让我们怎么领钥匙,难道合同中的约定都是一纸空文?”

  就此事,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的丁换生律师认为:“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后,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才能修改,未经买受人同意,开发商不得作出单方面修改合同的意思表达。如果以其他条件胁迫更换合同,更是一种违法和无效的行为。就业主反映的情况来看,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还不符合交付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房屋的交付。”(记者 李显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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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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