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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不得擅自改建经适房 廉租房“宽进严出”(2)

2011年07月07日 09:38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新、旧版“经适房管理办法”对比

  申请

  申请者必须是无自有住房、无宅基地者

  与旧版相比, 新版《东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申请条件在调整方面有松有紧,有所放宽的方面包括家庭人均月收入最低生活保障线倍数从2.5倍调整为3倍。

  另外对超生家庭申请年限松绑,从原来的14周年不得申请廉租房限制降低到10周年。

  另一个显著变化是,旧版对现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已有房者可给予申请经适房,而新版则明确规定了申请者必须是无自有住房、无宅基地者才能申请经适房。

  对于经适房的准入监督,新版办法也有所加强。明确规定各村(居)委会、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调查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或资产等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

  居住

  不得擅自改建经适房

  新版管理办法对已购经适房家庭的日常居住行为补充了一个相关规定,就是不得对经适房进行擅自改动、改建。新规要求: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经济适用住房进行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更换其附属设备或配套设施。

  擅自对经济适用住房进行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更换其附属设备或配套设施的,应承担恢复房屋原状的责任,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购房人承担。

  购房

  可用公积金买经适房

  此次公布的新版经适房管理办法意见稿尚未对经适房的销售面积、价格等做出明确规定,但明确规定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拟定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新规进一步放宽申请人的购房资金渠道,明确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采取一次性付款、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或组合贷款等方式付款。同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新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按照届时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均价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差价的80%向市政府交纳相关价款后,可取得房屋的完全产权,允许自由转让。与旧版相比,新版提高了10%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差价。(记者张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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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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