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 车位已抵押,质疑开发商制造“气氛”
开发商
向业主销售,车位已卖出130个
昨天上午,南岸区花园路街道综治办主任林勇,专程来到小区了解情况,经开区房交所工作人员到场进行了调查,小区业主也就种种质疑,向南岸区工商局进行了反映。
在小区的物管办公室里,记者从一份开发商出具给花园路派出所的材料看到:2011年7月26日,闲庭居车位正式向业主销售,在销售过程中按照原租赁车主有优先购买权的原则进行销售。
目前,闲庭居车位已销售130余个(包含2008年销售的车位),导致部分租赁车主无车位可停。
昨天17:30许,堵在小区车库大门口的私家车,被小区物管抬离。南岸区相关部门正在协调中。
业委会
要求清理外来购车库者
“开发商销售车位,业委会此前毫不知情。”昨天上午,小区业委会副主任汪木全赶到现场时,小区业主证实,车位的销售是“对外”的。
汪木全告诉记者,目前,业委会已经严肃的讨论了此事,开发商出售车位本无可厚非,但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要“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出售车位应优先从小区业主开始,业主不买了,才能对外销售。昨天,小区业委会已经向开发商提出了处理意见,要求立即对购买车库的外来人员进行清理,严格审查和核对“两证”。
同时,业委会还提出,对于正在租赁车位的业主,即使车位出售后也要有安置的办法,比如优先租用或长期租用。
专家
对外销售车库违背物权法
重庆市物管协会副秘书长巫大德说,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但如何界定“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并没有明确的说法,也因此一直以来都是关注的热点问题。
如有业主在购房时并没有买车,但过了几年可能买车,开发商应否满足这种潜在的需要?有“优先”又应该怎样理解?巫大德认为,优先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体现:在出租车位时,应该首先出租给小区业主,没有业主租用的情况下可以对外出租;出售也是同样,开发商征求了业主的意见,且满足了业主的需要之后,可以对外出售。反之则违背了《物权法》。(记者 顾晓娟 实习生 李培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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