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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真正把民心工程建成放心工程

2011年09月05日 10:04 来源:陕西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近日,就我省保障性住房质量的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李子青。

  记者:我们了解到,为完成保障房建设进度指标,许多地方、许多项目都是在审批手续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就匆匆开工的,这样在土地供应、规划设计等方面极易留下隐患。请问在提高建设速度之外,各级政府如何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让老百姓放心、满意?

  李子青:一是落实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二是项目开工前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三是在项目建设中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四是在项目竣工后严格验收。竣工验收是确保质量的最后关口,要严格执行住宅质量分户验收,所有项目在醒目位置悬挂永久性工程标识牌,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记者: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我省先后出台了哪些办法和标准?

  李子青:我厅会同有关部门提请省政府制定了《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奖励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及《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等办法。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中对保障房的施工和验收有这样的规定:保障性住房的施工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强化质量过程控制,严格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和验收制度,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非环保材料,确保施工质量;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保障性住房交付验收工作,应全面实施质量分户验收。确保交付使用的保障性住房的供水、供电、燃气、电视、电信等设施都达到使用或者可申请开通的条件;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整改,并停止竣工验收,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等等。

  记者:从保障房质量控制来看,保障房和其他商品房在控制上的标准有什么区别?

  李子青:省委常委、副省长江泽林对保障性住房这样概括:面积不大,功能齐全,价格不高,质量要好。从保障房质量控制来看,保障房和其他商品房在控制上的标准没有什么区别,在施工作业指导书上我们发布的都是一样的,在工艺流程上没有区别,所以在这方面并没有说保障房的质量要低于商品房,从质量控制上面不管商品房还是保障房质量都是统一的。

  记者:省厅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从哪些方面对我省保障房建设质量提出要求?

  李子青:为落实责任,确保质量,我厅在今年7月7日对加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是加强市场引导;二是落实各方责任;三是实施全面监督;四是强化监督检查;五是加大处罚力度;六是实行分户验收;七是开展争优创优;八是完善工作制度;九是严格责任追究。

  如果群众发现保障性住房存在质量问题,可以拨打有关电话进行反映和投诉。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丁守宽,电话029—86243598,029—86257278;陕西省建设厅质量安全处处长王光荣,电话029—87291490。(记者  海花  李艳  张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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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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