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辽宁住房保障制度重点将转向公共租赁住房,被称为“夹心层”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就业人员的住房条件由此将得到改善。日前,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意见》中,首次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房屋来源等问题予以明确。“十二五”期末,全省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将达到20%以上。
公租房每套面积不超60平方米
十二五期间,辽宁各市将增加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等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可以采取政府划拨土地并投资建设,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企业投资建设,或土地有偿出让,事先规定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等条件,由企业投资并持有的方式建设。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要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
公租房来源:新建和既有房
机构投资者投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将得到政策鼓励。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同时引导产业园区、大中型企业和高、中等学校及寄宿制中小学等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引导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和高、中等学校及寄宿制中小学,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经市级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除了新建,既有住房也将成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各地要对当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各类在租、空置房源及集体宿舍进行排查摸底、统计建档,由政府或机构统一租赁后面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出租,或通过购买户型面积符合标准的住房向保障对象出租,发挥既有房源的公共属性和租赁作用,最大限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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