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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价不低市价 宁波“新拆迁政策”十一起施行

2011年09月21日 09:17 来源:浙江在线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今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九次反复修改后,宁波版“新拆迁政策”终于出炉了。

  与这个新政相关的有两份文件,分别是《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新政将于10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

  昨天,宁波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专门对此进行了解释。

  背景:宁波版新政出台前9易其稿

  早在6月2日,宁波版的“新拆迁政策”就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期间,各政府部门和市民共提出了200多份反馈意见,有人建议被征收人的调查情况、补偿情况应该公开透明,也有人建议承租人也应该获得补偿等。

  梳理归纳各方意见后,市住建委经过9次反复修改,才完成了宁波版政策的制定工作。

  其中,市民关于征收公开透明、补偿随时可查等合理意见,都得到了体现。

  另外,宁波也结合实际情况和市民建议,将符合条件的承租人,纳入征收补偿范围。而在国务院公布的《条例》中,并未提到相关规定。

  “新亮点”:补偿方案公布前须先征求拆迁户意见

  “新拆迁政策”与之前的拆迁补偿政策,很大的不同之处在于,更关注民意,也更为合理公平。

  新政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在公布前,要先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意见征求完后,还要公布征求意见及根据意见修改的有关情况,如采纳了哪些意见,哪些未被采用等。

  还有一种情况,属于旧城区改造的房屋征收,如果拟征收范围内超过半数的人认为征收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还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另外,征收补偿也更加“合理公平”。

  原拆迁补偿政策中,有关征收补偿方面,只是以“按照市场化评估给予补偿”简单带过,新政则明确了“按照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

  同时,新政首次提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不得低于市场价。

  一:选择货币补偿,怎么补

  补偿价不得低于市场价格,最高能获35%奖励。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并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选择货币补偿的,除了补偿款外,还能获得最高不超过评估价35%的奖励。

  也就是说,一套被征收住房,假如评估价为100万元,被征收人有可能最高能拿到135万元。35%的奖励,包括25%的补偿资金和10%提前搬迁奖励费。

  不过,这一政策并非全市通用。目前已经明确的是,海曙、江东、江北区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按照房屋评估金额再增加25%的补偿资金。

  此外,被征收人和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提前搬迁的,应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海曙、江东、江北区住宅用房,按房屋评估金额的10%计发提前搬迁奖励费,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计发。

  征收住宅用房造成被征收人搬迁、临时安置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的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补偿。

  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区住宅用房的一次性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计发,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发给;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的标准计发,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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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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