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财经中心房产频道

郑州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补缴差价具体标准

2011年09月30日 07:22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日前公布《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的实施细则,明确了经适房政府回购、补缴差价具体标准。郑州市的这一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郑州市经济适用房购买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买满5年上市交易的,购房人应缴纳差价款。2005年10月1日前购买的经适房,按原来购房价格的10%缴纳差价款;2005年11月1日至2010年4月15日间购买的经适房,按原来购房价格的20%缴纳差价款;2010年4月15日之后购买的经适房,按原来购房价格的30%缴纳差价款。购房人缴纳差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郑州市规定,经适房上市交易时,必须由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对政府是否行使优先回购权和购房人差价款缴纳金额出具书面意见,否则不办理过户手续。享受经适房货币补贴后购买的商品住房,购买时间满5年的,上市交易时不再缴纳差价款。购买时间不满5年的,上市交易时需退回所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经适房购房人又购买其他住房的,须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缴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未办理退出手续的,不为新购住房发放房产证。

  据了解,郑州市的这一规定还明确了对继承、离婚析产等特殊情况的处置方法,被转移人不符合经适房购房条件的,需缴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缴纳差价款的,由政府回购。已购买的经适房上市交易后,原申请人不得再申请保障房。 (王云河)

分享按钮
参与互动(0)
【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