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财经中心房产频道

云南单身者月收入低于个税免征额有望申请保障房

2011年10月09日 14:43 来源:昆明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国庆前省人大常委会就我省保障房建设举行专题询问,同时就副省长刘平所作保障房建设专项报告进行审议。从省人大审议报告和专题询问过程中获悉,我省保障房建设将至少在三个方面进行制度调整,或者说制度设计将更加明晰。

  一是住保障房的人群经济和身份限制条件可能放宽;二是原来实行经适房租售并举制度,购经适房一段时间后,可以上市的政策有可能会调整;三是企业建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会进一步明晰。

  现行的保障房制度中,保障房可租可售,个人购买了保障房5年后,可以上市销售,也就是说时间限定结束后,保障房可以变成商品房。实际生活中,保障房与商品房有交叉点。

  对此,孙小虹委员在审议报告和专题询问时,认为保障房与商品房不能有交叉。保障房应该是政府主导,对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提供的自住房,不管是租来的还是经济适用房低价买来的,与商品房应该是“双轨制”管理。

  孙小虹认为,保障房与商品房的“双轨”只能绝对平行,不能交叉,否则开宝马的人都会钻头觅缝得到保障房,因为可以投机,可以赢利。只有把保障房限定为“自住房”,不能成为商品房,才能从制度设计上把保障房与商品房完全划开,才能避免一系列问题。

  罗明义委员也认为,保障房不能与商品房交叉,如果保障房要出售,政府应原价收回。现阶段,先租后售这一规定不明确。对于先租后售,当承租人有能力购买商品房时,建议以原价收回保障性住房,避免产生投机心理。

  副省长刘平参加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作答时明确表态:“保障房与商品房‘双轨制’不能交叉建设,值得我们认真研究。请建设厅在制定相关细则的过程中认真研究,尽量吸收和采纳。”

  保障房与商品房的交叉,缘于“租售并举”制度设计,预计保障性住房租售并举的制度可能会调整。或许只租不售,或许能售不卖,或许保障房政府回收这些都有可能被考虑。

  申请保障性住房曾有“三坎”:一是城镇户口;二是人均家庭月收入低于980元;三是人均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在专题询问时,直接提出了农民工的问题,认为进城农民工也应在享受公租房之列,并建议进一步明确这一条件限制,二是提出“980元”的门槛限制太严,应放宽到1300-2000元的范围。

  列席本次省人大常委会的李品相在发言中建议,农民工也要确保在保障房覆盖范围。原保障房规定,须城镇户口方能参加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因此在准入门槛条件上,应在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上下功夫,放宽政策,允许农村户口转移到城镇落户,保证农民工、城镇职工等困难人群都能享受到保障性住房的政策。

  罗明义、杨国才等委员均提出,健全保障性住房进入机制,中低收入者、新就业人员中务工农民和大中专毕业生都应有相应的保障制度。

  对上述建议,省住房保障厅厅长罗应光和副厅长赵志勇均明确答复,新就业大学生、引进人才和农民工都是保障性住房的覆盖范围。“十二五”将实现进城务工人员城市住房问题全覆盖。10%可购买经适房和商品房,20%租住或购买廉租房和经适房,30%可通过用工单位建设保障性住房解决住房问题,40%通过市场租赁方式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针对钱勇委员等提出的980元门槛太低的问题,罗应光厅长表示,在代省政府起草的《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中初步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原则上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个人所得税免征额;2人以上家庭月收入按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基数)计算。

  针对李培山委员提出的,企业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否可纳入政府保障房建设的盘子,平等享受国家补助20%、80%自筹等融资及土地优惠等各项政策的问题,住建厅罗应光厅长的答复表明,支持和鼓励企业和社会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参与建设的企业和机构,可以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减免政策和相关优惠政策。(杨理锐)

分享按钮
参与互动(0)
【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