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政府这个协议怎么能给他呢?
集资办:不是说政府不能给他,那个协议本来就是开发商上自己印的,到这里来盖章。一打一打盖完章以后回去收钱,去签协议的,空白的协议。
记者:空白的协议拿来盖章,集资建房的协议应该主要是由政府来制定的吧?
集资办:怎么操作我就知道那么一点点,现在我都不清楚。
记者:怎么允许香港开发商集资?
集资办:当时都是这样集资的,这样收。打个比方,就像现在广州卖楼房都是这样的。
记者:您能不能再说细一点?怎么操作呢?
集资办:我都不清楚,你叫我说细一点。
空白的协议上已经盖好了龙归镇广州市政府集资办的印章,出资人的信任就是来源于这个盖章。李先生的女儿告诉记者,当时交钱以为就是交给龙归镇政府集资办的。
李先生女儿:我们上一次去龙归集资办那里,他们说他们那边没有存档的合同,因为合同是他那一份,我们一份。我们这里有我们保留的合同,但是他说他们那边没有,因为那些合同也全部被香港佬给带走了。
记者:当时签协议的时候开发商有没有参加?
李先生女儿:我们是跟龙归镇集资办签的合同。
记者:开发商到底是哪个公司你知道吗?
李先生女儿:香港那边什么公司我就不清楚了。
记者:协议上有没有?
李先生女儿:协议上没有,不过我们之前是写过一个函给镇政府,它有回复,回复有提到香港开发商叫什么名字的。
由此看来,李先生和他的家人都不知道这份协议是和开发商签订的,这是否可以说是一种欺骗呢?集资办也承诺有这个漏洞,也许更应该称它为“黑洞”。李先生所有积蓄就这样不知去向,政府集资办怎么就能够在空白的协议上盖章?置出资人的利益于不故,这样的一个集资办公室又为什么要设立呢?龙归镇集资办公室在这件事情当中本该承担监督、管理的责任,可是他们是不是反而成了侵犯出资人利益的始作俑者了呢?集资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是否知道自己的职责所在呢?
集资办有话说:房子很快就建好了 可选择收楼或退款
记者:这个协议就是漏洞吧?
集资办:对呀。
记者:你们当时没有发现这个漏洞吗?
集资办:这个我就不清楚了。
记者:这个房子大概什么时候能建起来呢?
集资办:可能马上就要建好了,现在都已经进入了装修了。你可以到九龙花园去看一下,建好了就可以收楼,要是没有建好,你就等一下。要是退款的话,你可以跟他们管理处去协商,协商好了就可以退款,有些是分期的,你可以打电话去问一下。
记者:如果开发商再拿过来集资建房协议,政府这边还给盖章吗?
集资办:基本上没得卖的了。
记者:我的意思是说其他的开发商肯定还会用这种方式来集资建房。
集资办:没有的了。
记者:那当时用政府的名义集资建房?
集资办:以前都不是政府的名义,主要我们这个办公室就是负责监管的。
记者:当时怎么监管的呢?
集资办:我都不清楚,我才来了两三年。
记者:现在怎么监管呢?
集资办:你买了房现在就可以收楼,或者可以去退房。那没有办法,只能够是这样。
集资办也是这样和李先生一家回复的,说是房子已经建好了,可以看房了。不过李先生他们一家到现场看到的情况是房子和最初规划图纸不同,而且还没有建好,还在施工当中。不过能看到希望,李先生一家人的心情也就好了很多了。
消费者有话说:在建的楼房与规划图出入较大
记者:集资办公室的电话你们打过吗?
李先生女儿:打过。
记者:他们怎么回复的?
李先生女儿:我们打过去问他们房子的事情,他就说让我们过去看,现在已经在建了,年尾的时候可以收楼。然后我们就到九龙花园去看,但是就跟之前的设计图是不一样的。
记者:当时规划图你们看了吗?
李先生女儿:看房子的时候,他就说之前签合同的时候有一个规划图,然后他就拿出来了。
记者:18年一直没有建好这个房子,现在18年以后拿到的房子和之前规划的不太一样?
李先生女儿:现在也还没有建好,还在建,没有拿到。
房子到底什么时候能建好,李先生和家人担心再有类似的事情发生,因此记者也致电了九龙花园管理处。
记者:这个房子到现在还没有建好,我想问一下是什么原因?当时签集资建房协议的时候是1993年,一直到现在已经过了10几年了,到现在这个房子还没交,是怎么回事啊?
管理处:你什么时候有时间过来一下,因为这样,他们的房子现在是烂尾楼刚建好,想返还给你们,所以现在又可能没有方式可以联系到你。
记者:怎么成了烂尾楼了呢?
管理处:你不知道有开发商已经卷资逃走了,一直烂尾楼留在现在。今年就有新的开发商搞过,烂尾楼现在刚刚建成。
记者:您现在是新的开发商这边的还是九龙花园管理处的?
管理处:管理处的。
记者:一直都在这是吗?你在这多长时间?
管理处:一直都在这儿,管理处一直在这儿。我们这刚接手没多久,我们现在剩下那些就还给业主的。
记者:怎么还给业主呢?
管理处:以前买的是多少就还给单位,给你。
有西安的网友发帖留言说,集资建房应循政策照章办事,如果没有报批手续怎敢发榜集资?首期集资之后为什么迟迟不能够开工?受害者怎能糊涂买单?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传凯、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包华发表他们的观点。
主持人:李先生购买的集资房18年时间都没有能够建成,原因是钱被开发商卷走了,也就是说集资款的监管出现了问题,那么像李先生他们这些出资人的集资款到底该由谁来监管?应该如何来监管呢?
郑传凯:首先要明确集资建房的开发商与集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我们通常所见到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我更倾向于这是委托关系。作为委托人有权对受托的事项进行监管,当然是包括资金上的监管,但是由于客观上集资人对房地产开发的程序并不是很了解,所以实际上是很难实施监管。
包华:如果认定为集资建房的话,应该有集资人、使用人和受益人的区分。在本期的案例中,当地政府应该是集资人,但是资金的具体使用、具体建设方可能是香港开发商,最终是由出集资款的老百姓作为受益人,所以责任应该是区分的。而如果香港公司管理资金,那应该得到政府的授意。像开发商把合同写好,然后到政府这边去,政府就可以批量的盖空白合同,其实盖空白合同的方式就是一种授权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