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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集资房18年未交房 集资办称开发商卷款所致(3)

2011年12月19日 16:34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律师有话说:如果土地存在合法性问题 出资人的资金将不受法律保护

  主持人:现在已经有一些单位在进行集资建房,出资人到底都要承担哪些风险呢?

  郑传凯:首先是集资建房用地的合法性,一旦土地不是合法取得的,就要面临着成为违章建筑的风险。第二,出资人对于房地产开发的信息不对称,所以资金以及房屋质量的监管,出资人要承担很大风险。另外,如果使用的土地存在合法性问题,那么出资人面临最根本的法律风险就是他所出的资金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

  主持人:也就是说今天在案例当中提到的李先生,很有可能他的资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是吗?

  郑传凯:可能性非常大。

  主持人:你认为应该如何监管资金,能使出资人更多受到法律保护?

  包华:首先在这个案例中,我认为李先生的行为近似于商品房买卖的出资方式。第二,如果我们把它当商品买卖进行看待,那么用地是否经过合法的审批非常关键。但是如果在集资角度来探讨,首先我认为这不是集资内容,真正集资的内容要考量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即使是集资也会有用地的合法性的问题;第二,集资人拿到款项后,应该有一套资金管理的流程;第三,出资人和集资人对房屋质量本身没有把控。

  专家有话说:参与集资建房者应慎重考虑

  主持人:集资购房是不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行为?它是否合法?合法性有多少?

  郑传凯:我们衡量一个投资行为的风险高低,有个基础是不能回避的,就是这项投资行为必须是合法的。结合本期案例说,集资建房本身是不能作为投资行为来做的,它本身就是为了满足城镇居民以及职工最低居住需求而产生的,所以集资建房本身不能作为投资,它的风险非常高或者说无法估量。

  包华:集资建房近似于公众自建房,只不过是群体公众的自建房,所以这是出资人解决自有住房的方式,而不是商品房开发模式,更不可能是投资模式。但是我们考量到这个案例,18年前这种模式肯定是不成熟的,因为18年前连商品房的模式都不成熟,更别说集资建房了,所以在这种角度上来说,出资人的风险比较大。所以提醒现在想参与集资建房的出资人们,如果你确认这个方式和我们今天探讨的情况类似,那就要慎重做决定。

  专家有话说:集资建房应基于为自建房解除自身需求的前提

  主持人:我们刚才也谈到这个案例是1993年,到现在已经18年过去了,但是我们终于看到了曙光,房子已经建得差不多了,再过一段时间李先生就可以拿到房子的钥匙了。18年的时间集资建房这个概念有哪些政策上的变化?现在的集资建房的现状是怎么样的?

  包华:其实93年那会儿还不叫集资建房,93、94、95年我国大部分按福利分房的方式来解决居民需求,上世纪末出现市场化的商品房,最近这几年又开始有集资房兴起,因为商品房太贵,在这种情况之下,一些企事业单位通过集资建房,来解决自有职工居住需求。但是从整体过程来看,集资建房的性质应该定义为自建房解除自身需求的前提,在这种情况下,集资建房和投资建房有天然区别。

  律师有话说:集资建房必须使用国有土地

  主持人:集资建房有没有合法和非法的区别?应该怎么样判断呢?

  郑传凯:集资建房是有合法和非法区分的,区别集资建房的合法性的问题主要在于一点,就是使用的土地性质,集资建房必须使用国有土地。

  主持人:在集资房的过程当中应该注意些什么?怎么样能够做到不糊涂买房?

  包华:首先,如果出资人发现集资人跟你没有任何的隶属关系,那就注意要和常规的商品房买卖进行区分。第二,需要考量资金是否安全。第三,用地规划是否有合法审批,建议大家可以找专业的人士去把关。

  郑传凯:我认为集资房本身就不能购买,因为风险太高,我建议广大的消费者不要图便宜,最好不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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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可璐】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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