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拟规定:外企也应为职工缴住房公积金——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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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拟规定:外企也应为职工缴住房公积金
2009年04月30日 16:57 来源:长沙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昨日,备受长沙市民关注的《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经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据悉,该《条例》待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有望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王世平向大会作《关于长沙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情况的报告》汇报。至今年3月底止,全市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职工达53.47万人。今年1-3月,归集住房公积金5.08亿元;至今年3月底止,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额95.94亿元。

  王世平表示,将在开拓使用渠道上多创新,积极争取住房公积金支持经济适用房建设的试点城市,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出发点,在确保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的前提下,利用部分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支持经济适用房建设。

  外企也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哪些单位及职工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例》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条例》还明确,外地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他处已缴存的除外。

  重大疾病致困可提存储余额

  哪些情况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条例》明确,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租住本市廉租房的;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因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条例》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或者转移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同时注销:退休或者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出境定居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此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此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个人购房需求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

  设公积金监委会实施监管

  此次长沙创设了公积金监委会对公积金管理工作实施外部监管制度,从而进一步完善公积金的管理体制,防止腐败的滋生。此举在全国公积金管理地方立法实践中首创。

  另据悉,目前,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已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市区及四县(市)农村教师住房公积金纳入财政预算问题基本解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建立公积金制度工作已全面启动。

【编辑:位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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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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