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多前,一对父子签下调解协议,但父亲对协议中“提供居住”四个字理解为是儿子为自己购买商品房,现儿子违约,故诉至法庭。闵行区法院经调查认定,儿子已经为父亲提供了住房,并负担其水电煤等费用,故于日前驳回这位父亲的诉请。
2005年3月23日,家住闵行区马桥镇的陈先生曾向父亲立具“承诺书”,承诺给父亲购买一室户。2006年5月11日,父子双双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内容大致是,陈老伯的居住由儿子陈先生提供,且陈老伯百年之后的房屋产权归儿子所有。
之后,陈老伯搬入因动迁由儿子出资建造并装修的房屋内居住,一直至今。但陈老伯认为儿子一直未履行为其买房的承诺,遂将儿子告上法庭。
在庭审质证中,儿子陈先生对调解书中的“提供居住”给出了自己的解释,是指将自己建造好的房屋提供给父亲居住,不是指给父亲购商品房。
法院认为,陈先生为父亲居住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负担了父亲居住房屋的水、电、煤等费用,陈老伯入住至今已有多年,期间双方相安无事,应该说陈老伯对儿子提供居住房屋的行为予以了事实上的认可。故陈老伯再行要求儿子履行为其购一室户居住的义务缺乏依据,难以支持。 (罗水元 杨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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