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盘还收中介费? 律师称"代理公司要收"属歪理——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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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盘还收中介费? 律师称"代理公司要收"属歪理
2009年09月16日 16:53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金九银十购房旺季来临,记者近日在环市路某盘踩盘时发现,仍在向购房者收取服务及咨询费。据2007年7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已明令禁止一手楼盘向购房者收取中介服务费。对此,律师认为,所谓服务及咨询费其实是“改名换姓”中介费,应该由开发商支付,向购房者收取是违法的,可拒交。

  销售称代理公司卖的房就要收

  该盘销售人员打印的“购房按揭付款参考”中,就有“服务及咨询费:7674元/套”一栏,结合这套房子5116122元的总价,计算出来该金额占楼价的0.15%左右。“服务及咨询费?我看过很多楼盘都没这样的收费”,记者质疑说。

  销售人员解释,开发商自己卖的就不用收,但请代理公司代理的就要收,因为开发商没有给他们代理费,所以向购房者收取。该销售人员还无意间透露该项目并非个案,他们代理的其他项目也有要收此类费用。

  服务及咨询费属于乱收费

  经纬地产市场拓展及品牌公关部总监罗朱远表示,2007年以前没有规定,代理商有收也有没收的,但2007年就有法律禁止收取这类费用了,“现在一般都向开发商收代理费,数额为销售总额的1%左右”。

  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詹礼愿认为,所谓服务及咨询费就是“改名换姓”中介费,代理商是开发商请来帮忙销售楼盘的,两者之间有委托代理关系。而购房者有权从开发商或其聘请的代理商获得楼盘相关情况,与代理商之间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因此,中介服务费应该由开发商支付而不应该由购房者承担,向购房者收取服务及咨询费是违法的,购房者可拒交。 

  -相关法规

  不得收取中介费

  2007年7月1日执行的《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凡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委托的中介服务,所需费用全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不得转嫁给购房者”。2008年3月4日广东物价局给市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收取服务费和咨询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也明确表示:凡与房企新建商品房项目销售委托代理关系成立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新建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不得以咨询费、服务费等任何名目收取中介服务费用。 (记者詹奇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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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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