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交定金后未购买 如何处理?——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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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交定金后未购买 如何处理?
2009年10月22日 15:25 来源:齐鲁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读者刘先生:2009年6月我看重了某楼盘的一套住房,定房交定金后由于种种原因最终没有买,除了合同上说的赔的钱之外还有其他费用吗?赔钱后我能够拿出余款吗?如果房产公司不愿意退那我应该怎么办?需要什么途径,如果要走法律途径大概需要多少费用?

  专家解答: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买卖双方一方因各种原因未能购买预定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本案中,如果刘先生仅签订了定购书交纳定金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刘先生是否可以退回定金关键要看是何种原因最终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并履行。如果是因为刘先生个人原因不愿意继续购买,那么定金适用定金罚则开发商有权不予以退还。

  关于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违约方应该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本案中,如果刘先生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定购合同,合同解除后是否能拿到余款要看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同时要根据法律衡量该违约责任是否过高,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而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合意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一般需预付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如需聘请律师,还需承担律师费。至于这些费用具体是多少需要根据案件标的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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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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