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代签委托书须经公证 三招应对风险——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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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房买卖代签委托书须经公证 三招应对风险
2010年01月13日 09:52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代签合同时如果操作不当,常常会带来风险,并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因此购房者应该小心为是。

  但业内人士表示,代签合同的方式比较常见,在房价平稳时期并不会出现问题,不过在房价波动时如上涨或者下跌,代签往往会成为终止合同的借口,甚至被心怀叵测之人所利用。

  当然代签这种交易方式本身并没有错,而且为法律所允许,只不过要求交易双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方能避开风险,做到安全交易。 《理财周刊》

  第一招:委托书公证后方可签约

  案例一:北京的李先生购买一套夫妻共有房产,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妻子因故不能到场,虽然中介出具妻子同意出售的证明,但李先生坚持要求对方对委托书进行公证之后才与之签约。

  解析:对于房屋所有权人实在是无法到场签订合同的,那么一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产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且该授权委托书必须经公证。签约后,对方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应与合同一起妥善保管。如果没有提供委托书,签约后可在合同中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对方提供上述委托书之前或房屋所有权人补签之前,合同不生效。

  第二招:代理人的权限时限需明确

  案例二:上海的朱女士在买房时,因为卖家不能亲自到场而由卖家的父亲代为签字。朱女士在专业人士的建议下,详细了解了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解析:一般情况下,代理人代理范围包括签订定金合同、买卖合同、代理收取定金、办理产权转移、支付税费、交房等十一项内容,买家必须要了解清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有多大,同时,其代理时限有多长。对于境外人士而言,必须是由领事馆出具的公证书才具备法律效力。

  第三招:对非常规做法要当心

  案例三:杭州的迟先生购买了一套共有房产,对方在没有提供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与之签署了买卖合同,随后因共有人反对而导致交易流产,耗费了不少精力不说,房价上涨致使成本增加。

  解析:目前有不少中介公司为了促成交易,往往先让买卖双方签约,并声明其他所有权人都同意出售,随后让房产所有权的其他人来对交易进行追认。不过这种做法风险在于,如果房价上涨,其他所有权人可能会故意不进行追认而导致交易中断,并致使买家利益受损。因此对于这种情况而言,买家要么暂缓签约,要么签约之后要求对方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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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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