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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陈先生:
我以按揭的方式在济南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是为了让一个户口给我哥的小孩子,所以将产权名写上我爸及我哥的名字,现在不需要这个户口了,在房子还未峻工之前我是否能够将房子重新更改产权名?
如果不能更改产权名,我爸和我哥到公证处立份公证书,以赠送形式将这套房子赠送给我,我是否属于这套房子产权所有者?这样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赠送的税收是怎样计算的?
专家解答:
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葛安源律师表示:陈先生以其父亲和哥哥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这样合同的权利人就是陈先生的父亲和哥哥,以后房屋的产权登记将会办理在陈先生父亲和哥哥的名下。
但合同是可以变更和转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因此,陈先生的父亲和哥哥可以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利转让给陈先生。根据合同法第十一章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陈先生的父亲和哥哥也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将房屋转让给陈先生,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通过对赠与合同的公证以及以后通过房屋产权登记的过户,陈先生同样也就拥有了房屋所有权。房屋赠与征收的税费主要包括契税、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登记费等。
记者:陈晓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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