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买楼“后悔药”有点难“吃”——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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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买楼“后悔药”有点难“吃”
2009年06月11日 10:46 来源:信息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消法》将进行15年来首次大修,目前已经进入立法调研阶段。据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透露,网购、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以及买房买车,有望获后悔权。

  昨日,记者采访了消委会、房地产业内人士及相关律师。尽管后悔权对广大消费者存在利好,但多数人士认为,后悔权可能与现行法律如合同法存在冲突,在实际执行中也将遇到不少阻力,可能带来行业恶性竞争或引发失序。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主任詹礼愿认为,在目前中国诚信机制未建立的情况下,出台为诚信机制服务配套的后悔期、冷静期为时过早。原先出台的认购书制度,就是购房时先预交2万元,到正式交易时再交房款。如果现在又出台后悔权,就等同于不要认购书了。在目前金融危机的情况下不利于解套,可能会导致市场纠纷增多。

  喜:消费者损失减少

  刘俊海认为,此次修改应进一步拓宽消法适用范围,囊括各类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建议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和对“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的三类产品建立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建议政府公权预防审查格式合同。

  广州市消委会投诉部负责人王月认为,建立冷静期制度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可掌握主动权。但该权限的提出必须恰当,否则会造成交易混乱或行业失序,有必要立法予以规范。王月进一步强调说,消法的修不修订,设不设后悔权,并非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关键还在于商家的诚信经营,从而从根本上杜绝三类产品的消费纠纷出现。

  满堂红地产研究部高级主任肖文晓也认为,目前房地产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购房者往往在销售人员的说辞之下,或者受到现场销售气氛的感染,就下定了,但回去后却后悔了。如果实施了后悔权,消费者就可以不用损失定金了,对消费者是一利好。

  忧:与现行法律有冲突

  王月提出,后悔权并非仅仅建立这么简单,因为后悔权与合同法存在一定冲突,如果设立后悔权,合同法也应相应做出调整。

  具体到房地产业,中原地产项目部经理黄韬表示,如果实施了后悔权,目前房地产行业的很多做法要全部改变。跟保险不同,房子是固定资产,拿了主动权又不买,值得商榷。从公平的角度上看,比如说交定金10天后就说房子不要了。这对开发商不公平,对其他要购房的消费者也不公平。另外,还可能带来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会造成行业混乱。比如,开发商可以到对面竞争对手的楼盘,全部扫楼买下来,但随后又说不要了,也不会造成额外成本。(记者 周文 田桂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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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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