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物管交接有纠纷 退出机制亟待明晰——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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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旧物管交接有纠纷 退出机制亟待明晰
2009年11月06日 10:44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滨江东汇美景台业主与物管再次发生纠纷。新物管与旧物管交接时,旧物管不肯退出,并表示业主方提供所欠物业费及临时遣散员工的补偿费才肯退出。而业主则表示,按时付欠费的问题是属于业主与旧物管公司之间的事情,与新的物管公司接收没有关系。这就引申出一个问题,当业主大会炒掉旧物管聘用新物管时,两者如何交接?旧物管的退出机制如何?是否业主方提供所欠物业费及临时遣散员工的补偿费是必要条件?

  记者通过多方采访了解到,新旧物管的交接及旧物管的退出,是业主与物管纠纷的一大难题。有开发商表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每个小区只允许有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更换物管需要业主大会一定比例人数的同意。但旧物管如何退出,并没具体的规定。像汇美景台这种情况,业主欠费是旧物管拖延交付新物管的惯用伎俩。确如其业主所说,个别业主欠费,并不能作为旧物管退出的理由,要追讨欠费旧物管应该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敦促旧业主缴纳。

  实际生活中,也有成功更换物管的案例。但是,旧物管不仅带走了相关的文件资料,甚至卷走了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对于怎样解决这个问题,业内人士表示,正如开发商和施工单位的交接都会有问题, 新旧物管交接确实是个很麻烦、很困难的问题。事先如何规避,好像很难做到,只有事后追惩一途。

  法律专业人士则表示,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对于新旧物管交接时旧物管的义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合法占有的各种资料和财物,并配合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物权法》也有相关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和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都有相应的处罚条例。确如前面的开发商所言,事先防范很难做到。如果发生此类情况,业主或业主大会等可以向居委会、司法机构或其他部门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问题。 (龙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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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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