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拒拆迁应定性妨害公务吗——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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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拒拆迁应定性妨害公务吗
2009年12月10日 10:27 来源:北京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抗拒拆迁

  为抗拒拆迁而自焚的四川女子最终不治身亡,视频中摇晃的现场画面让人回忆起年复一年的强制拆迁恶性事件。

  当地政府对于这起事件的认定刚一公布,即招来质疑声无数。虽然视频资料足够长,但仍不是事实的全部,在此基础上对事件进行法律分析是危险的,但并不妨碍提炼出一极端的命题,即:单纯的以自焚或自残身体的方式,或以此方式威胁执法人员,抗拒拆迁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也许问题本身就会被质疑,但从司法实践的认定倾向观察,确需正视这一极端命题。

  妨害公务罪的基本类型即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问题关键就在于:暴力是否包含对自身的暴力?威胁是否包含以自伤、自残、甚至自焚为威胁?

  在做判断前可先进行一个比较:强奸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抢劫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在上述罪名中,涉及暴力与胁迫的均未出现过以行为人自己为对象的理论解释和实践判例。

  笔者以为,妨害公务罪也不应该成为例外,其暴力,是指针对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威胁,是指以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产生恐惧心理为目的,以恶害相通告,迫使其放弃职务行为。过于宽泛的理解暴力与胁迫,是积极的入罪思维驱动的结果。

  从另一角度看,上述的暴力、胁迫、威胁,其本质都是违法或犯罪行为,但自杀本身并非违法犯罪,虽然帮助自杀可能构成犯罪。把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做同样的评价,也是不妥的。

  对于自焚或以极端方式相威胁的抗拒拆迁者,有暴力、有威胁,也有基于这样的极端事件而致使职务行为被迫无法进行的事实,但对于妨害公务罪中暴力与威胁的准确理解,仍可彻底否定其构成犯罪。

  生命无价,但具体到个体情景,有时命价甚为明确。《潜规则》一书的作者吴思先生早有精妙分析,亡命徒也大都做过成本效益比较。刑法的适用很难震慑频发的强制拆迁恶性事件,平息争端的关键还应在分享地价(城市居民是以房产体现的)升值,利益公开并均沾。 (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 李小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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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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