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新立:投资性购房比超30%就应引起警惕——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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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新立:投资性购房比超30%就应引起警惕
2010年02月22日 08:59 来源:北京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目前,许多城市的房价都达到历史最高水平。房价牵动着居民的心。2009年的房价快速上涨,有多方面的原因并且相互影响,其中有些因素还需要继续观察分析,有些是能够看清楚的。第一,房价呈现的V字形走势和我国整体经济的V字形走势一致。第二,适时的产业宏观调控,带动房地产市场较快回暖。第三,市场供需态势转换,重新推高房价,而且,投资性的住房需求明显升温,推动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房价迅速攀高。市场经验认为,投资性购房比例在15%以下是较为健康的,当这一比例超过30%,就应引起警惕。在国际上由房地产泡沫破裂引发社会震荡和经济衰退的先例不少,足以引为警诫。

  房价变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常现象,在市场的不同发展阶段和特定时期,幅度有时大有时小。但是,脱离真实需求的过快、过大波动都不是正常现象。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很大程度上起自美国的房地产业坏账。在市场经济发达、法律体系相对完善的国家,尚有如此大的制度缺陷和监管漏洞,这就警示我们,作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风险同样存在。因此,要立足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特点和人口资源条件,正确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进行适时适度的宏观调控,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政策体系。房地产市场不能成为第二股市,变为投机和炒作的对象。在这方面要汲取日本、香港地区房地产泡沫的教训,学习借鉴新加坡、德国、荷兰等国通过稳定房地产市场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经验,走出一条房地产业持续、平稳、快速发展的道路,从而成为支撑国民经济增长的持久不衰的支柱产业。

  市场经济需要进行宏观调控,这是由市场经济自身的客观规律决定的。有关宏观经济总量、经济结构、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必须依靠宏观调控来弥补市场的失效;克服市场自身的缺点。同时,市场要正常地发挥调节功能,有赖于稳定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如果出现大的经济波动,物价忽高忽低,经济杠杆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宏观调控的必要性,也已为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的经验所证明。在城市尤其是大城市,房价的上涨幅度远远超过了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房地产市场能否持续、平稳、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不能运用适时适度的调控,抑制上涨过快的房价。

  就市场运行规律而言,它本身具有负反馈机制,价格快速上涨的同时,既刺激供给,又抑制需求,所以房价不可能一味地加速上涨。宏观调控如果能够踩准市场的变化节奏,运用经济手段,借助市场的力量,则事半功倍。今后,要继续增加保障性住房的供给,把保障性住房建设放在房地产业发展的重要位置;增加中低价商品房的供应,首先满足居民自住需求;从规范市场秩序入手,加强用地监管、信贷发放监管、住房交易监管,改善住房消费环境,继续鼓励居民消费。(作者:郑新立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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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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