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古大观空中四合院”如何“闯关”成功?——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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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盘古大观空中四合院”如何“闯关”成功?
2010年02月24日 08:54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著名的“盘古大观空中四合院”被指违法并受到查处: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在朝阳区建设B座等项工程时,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在公寓、酒店、商业3座楼顶部加建2层坡屋顶复合式四合院建筑12组,共增加违法建筑面积11297.62平方米。

  “盘古大观”楼盘在京城乃至全国的名气不用多说,据说其“空中四合院”只租不售,租金为一天一百万,奥运期间价格更是了得。从规划委发布的消息,人们才恍然大悟,原来“只租不售”是有原因的,非不卖矣,而不能矣。经过行政处罚这一“法律化”程序后,这一项目终于可以“摇身一变”,成为合法建筑,可以正大光明的买卖了。

  但对于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来说,起码有如下四个疑问需要回答:

  其一,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任何建设工程不仅须获得诸多行政许可,而且许可机关还要进行监督和检查,还需要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公众还有权查阅这方面的记录;

  “盘古大观”项目获得立项、规划、施工许可后,建设过程中需要接受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机关的检查监督。而“盘古大观”地处奥运会主会场“鸟巢”旁,违法建筑规模庞大,检查监督时很难说不易发现,有关部门为何没在建设过程中及时发现并纠正呢?这其中,许可机关在许可后续检查监督环节怠于或放弃履行法定监督检查职责,恐怕难辞其咎。

  其二,根据法律,建设工程只有在竣工验收合格并向有关机关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空中四合院”在格局上是“盘古大观”项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既然“空中四合院”属于违法建筑,那在有关部门处罚“转正”之前,整个“盘古大观”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都势必会受其“牵连”,即竣工验收不可能获得规划、施工、消防等许可机关的承认或认可,也不可能顺利合法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即不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而众所周知的事实是,这些建筑却在奥运前后就风风光光投入了使用,销售火爆,而且媒体相关报道也是铺天盖地,有关方面没有发现其中问题?

  其三,据悉,早在2009年,规划部门就发现“盘古大观空中四合院”的违法建设问题,并进行查处。但对舆论高度关注,与举国要事“奥运”有关联的建设项目处罚信息,为何姗姗来迟?而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于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涉及城乡建设和管理中重要事项的信息,不仅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而且还属于应当重点公开的内容。这里的问题,是单纯政府信息公开环节上的问题,还是有其他原因?

  其四,此次公布“盘古大观”等违规项目的处罚信息,具体的处罚金额和内容没有及时公开,信息披露很不完整。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于类似既成事实的违法建设的处罚,法律规定有“保留加罚款”、“拆除加罚款”和“没收加罚款”等种类和方式,有关部门对“盘古大观四合院”选择的是“保留加罚款”的处罚。这一处罚并不算最重的,对于具体处罚结果,有关方面需要及时公布,并需要拿出令人信服的理由,这不仅是依法行政的要求,更是防止政府部门与开发者串通、低成本地通过小规划建设大项目以获取暴利的需要。

  以上这些疑问,直接涉及公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迫切需要有关部门“晒一晒”监督查处过程,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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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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