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分支持和反对派
□求助时间:
2009年5月29日
□求助事由:
一套房子先后分给两名职工
18年前,单位给丁先生提供了一套房子,并发给其单位的使用权证。2002年,丁先生出国并在国外定居。当他回国后发现,位于双友街的福利房早已易主。一套房子怎么能“嫁”两家?丁先生要问,他有没有权利要回那套福利房。
丁先生原为石油七厂职工,1989年,单位将位于双友街的一处房子供丁先生使用,并于1991年7月发放了使用权证。随后,丁先生因私出国。最近,丁先生回国后发现,位于双友街的那处房子早已经换了主人,另一位当事人吴先生目前仍是石油七厂职工,他已经将该房出租了。
丁先生很纳闷,一套房子怎么能有两个主人,而且自己手中仍有单位当年发放的使用权证,这房子怎么说换人就换人了呢?丁先生及家人与房子的现房主吴先生理论,也没得到什么结果,吴先生于是报了警。
甘井子派出所在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时,找来了石油七厂负责房产和物业的相关负责人。在现场,对于丁先生所持的使用权证和吴先生提供的一份2004年与石油七厂物业公司所签的合同,石油七厂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此房的产权是石油七厂所有,而丁先生所持的使用权证是当初他还是厂子职工时发放的,在他出国后,房子一直处于闲置状态,而且丁先生自出国后就没再缴纳房费。在房子闲置超过6个月后,单位决定收回丁先生对该套房产的使用权,并转给职工吴先生。对于吴先生所持与单位签的合同,合同上无单位公章但有主管领导和负责人的签字,石油七厂的负责人表示认可。
争论的焦点在丁先生所持的所有权证是否有效上。丁先生认为,他所持的使用权证应视为与厂方的永久性合同,而吴先生所持的合同却疑似一份每年续签的房屋租赁合同。丁先生表示,石油七厂不应该不经过他的同意,就单方面收回房子进而转给吴先生,这无异于一套房子“嫁”了两家,丁先生因此坚持要回自己的房子,并表示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这套房子究竟是不是一女嫁二夫,丁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房子吗?记者在咨询了数位法律界人士后,却得到了两种说法。有律师支持丁先生打官司,表示支持的律师认为,该房产属于单位自管公房,按照《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满前必须收回出租的公有房屋时,应事先求得承租人同意,提前收回公有住房的,同时要作好承租人的住房安置。
也有律师提出不同意见,律师表示单位自管公房的所有权在单位,在当年丁先生享有使用权,而单位则是有条件供职工使用的,由于丁先生出国很长时间,便意味着他丧失了对此房的使用权,而且丁先生也未及时缴纳房费,因此,丁先生无权收回房子。
丁先生究竟有无权利继续享有这套房子,希望有更多的法律界人士提出看法。(齐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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