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公摊面积缩水三成多 买家打赢官司却遇老赖——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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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铺公摊面积缩水三成多 买家打赢官司却遇老赖
2009年06月12日 14:28 来源:羊城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买个商铺,公摊面积竟缩水三成多!———因购房格式合同的约定限制一直难维权的此类官司,日前在广州荔湾区法院“柳暗花明”。昨天,法院还邀请人大代表一同见证该案执行。

  一惊:商铺公摊面积缩水三成多

  2004年10月15日,张女士看好了位于广州市华林珠宝商贸中心首层一间商铺,她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该房建筑面积共10.56平方米,其中套内5.28平方米,公摊为5.28平方米。

  跟大多数业主签购房合同一样,张女士似乎没有更多的“选择权”。合同标明:按套内面积计算,单价为每平方米160860元,总金额849341元,公摊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在面积差异处理的条款中,合同约定了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确认。张女士在2004年12月2日支付铺款429341元,2005年1月6日通过银行支付贷款房款42万元。

  然而,房产证一下来,张女士傻眼了。

  2006年12月27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出具的《房地产权证》载明,该商铺的建筑面积为8.4154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5.133平方米,面积误差比绝对值为2.78%。而共有分摊面积为3.2824平方米,比合同约定的减少了1.9976平方米,减幅37.83%。

  一喜:法院判公摊缩水是违约

  2008年9月,广州荔湾区法院立案受理此案。

  卖家搬出合同约定来辩解,认为约定的计价方式是按套内面积算的,公摊面积不另行计算。另外,约定的面积差异处理是以套内面积为标准,就算退房款,也是退套内面积的差异房款。

  其实,卖家说的也“没错”。公摊面积缩水无罚则约束的问题,本报从2007年“省两会”开始就一直在关注。省政协委员刘涛指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缺陷,让业主吃了哑巴亏。2008年7月,广州市中级法院针对公摊面积缩水引发纠纷大增现象,专门召开座谈会。因为合同的约定限制,有些案件让法官们也感到无奈。法官呼吁,尽快修改合同的示范文本,将公摊面积纳入计价方式和面积差异处理的条款中。

  卖家原以为会赢官司,没想到,荔湾区法院“火眼金睛”。

  法院首先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卖家应将套内面积减少0.147平方米的房款23646元退还给原告。对于公摊面积缩水问题,荔湾区法院认为:减少的数量达到37.83%,卖家不能举证证明减少公摊面积能免责,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一悲:打赢官司却遇老赖闹情绪

  “商铺对于原告而言具有交换和使用双重价值,二手房交易大多采用总建筑面积作为计价单位,总建筑面积决定性地影响商铺的交换价值,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标准按总房价÷(套内面积+分摊建筑面积)ד缩水”面积计算是合法合理的,本院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还应该赔偿公摊面积减少的损失160667元。

  这么难打的官司,张女士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实属难得。可在接下来的执行中,她又陷入了“悲伤”———被告耍情绪,赖着不给钱,26万元的赔偿一分都没兑现。今年5月25日,张女士向荔湾法院申请执行。

  昨天上午,荔湾区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来到了广州市房管部门,提交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告广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房产情况,但是要过几天才有结果,本报将继续关注。

【编辑:位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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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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