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房屋结构被扣装修保证金 律师称缺法律依据——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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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变房屋结构被扣装修保证金 律师称缺法律依据
2009年08月21日 10:14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业主肖先生一年前在坦洲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签合同时向物业缴纳了一笔装修押金共1800元。他原以为装修结束后就可拿回,结果却被物业告知因为装修中擅自改变了房屋结构,这笔钱拿不回来了。肖先生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收这笔钱本来就是霸王条款,不退钱更是没有任何依据,近日他联系本报记者,希望知道自己能否要回这笔钱。

  事件:买房时被强收装修保证金

  肖先生是在签合同时才知道有装修保证金这么一回事。“当时售楼小姐在帮我算房屋总价的时候,提到这笔钱是装修保证金,我就追问是什么费用。她回答说,因为我不打算请他们的装修公司来搞装修,所以为了对我们的装修过程有一个监督和约束,需要缴纳这笔费用,到装修完成后他们的物业公司来验收,若是没有什么问题就会把钱退给我们。”肖先生说,该售楼小姐称一般都会退回的,“她告诉我,这是行规,但基本上只是走个形式。”

  随后,肖先生在物业提供的“装修协议”上签名,并顺利拿到新居钥匙开始装修。然而,到了肖先生装修结束后,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上门“验收”,却称肖先生擅自打通了生活阳台和厨房之间的墙壁,并将其用铝合金材料封了起来,改变了房屋结构,因此这笔装修保证金不能退还给他,肖先生一下子懵了。

  物管:擅改房屋结构保证金不退

  “我在装修前已经找人看过,这个墙壁并不是承重墙,并不会对房屋整体结构产生破坏,既然没有安全隐患,房子又是我的,为什么我不能改变房子的结构?”肖先生百思不得其解。

  在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数次交涉中,肖先生得知,物业公司认为他的新居在装修前没有向物业公司报备,尤其是他家的生活阳台朝向小区外部,打通并用铝合金封闭后影响了小区的整体外观,并且还可能带来一系列的安全隐患。

  尽管肖先生再三保证不会出现如漏水、渗水等问题,但物业公司执意不肯退还这笔装修保证金。

  肖先生认为,尽管自己装修前确实未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备,也确实改变了房屋结构,但是并未给其他房屋带来安全隐患,对小区的外观影响也并不明显。

  而且他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收这笔钱本来就是霸王条款,不退钱更是没有任何依据。

  当地法规:物业可收2000元内装修押金

  现行《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3条也规定: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其中并没有物业管理企业可向业主收取装修押金的规定。但是,2005年6月开始实施的《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却规定“业主或使用人自聘装修物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每户业主或使用人收取不高于2000元的装修押金。”记者了解到,虽然是否应该收取装修保证金在业内尚有争议,但是因为当地的法规有明确规定,此做法目前在中山是合法的,各大在售楼盘都会向准业主收取这一笔费用。

  律师说法:

  不退押金缺乏法律依据

  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封谟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山市的管理办法里面明确了物业管理公司这项权利的话,属于地方规章,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可以收取不代表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不退还。

  “如果业主装修在红线图纸范围内,且对房屋结构的改变不影响其他房屋的安全和使用,物业管理公司是无权干涉的,因此该案例中,物业管理公司以业主改变了房屋结构为理由不退还押金的法律依据不足。”封谟喜说。他建议该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采取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记者许露露)

【编辑:胡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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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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