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与样板间不同开发商需担责——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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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与样板间不同开发商需担责
2009年09月01日 14:03 来源:京华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刘先生问:我在购房时因为看上了开发商设立的样板间,所以才下定决心购买,但是我在收房时却发现与当时的样板间品质相差很大,我能退房吗?

  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宣继璇律师解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间的,在签订预售合同前没有告知预购人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装修标准、布局结构及其附属设施等与样板间是否一致,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间一致。从买房人角度讲,能够最大程度保护自己利益的方法,是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将按样板间交房明确写入合同条款,并约定交付的房屋与样板间不一致时的违约责任,同时要保留样板间的证据。另外,即使开发商实际交付的商品房与样板间完全一样,也不能免除因房屋质量不合格而应承担的责任。 (记者 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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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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