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卫女士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内部认购协议”,购买了本市内环线内一套总价为89.8万余元的住宅。房价上涨后,房产公司表示不愿履行被告上法庭。日前,长宁区法院判决该房产公司返还卫女士首期购房款26.9万余元并赔偿卫女士损失83.4万元。
2003年11月,卫女士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内部认购协议”,约定以每平方米7100余元的价格,购买本市内环线内一套暂测面积为125余平方米的住宅,总价为89.8万余元;卫女士须先支付首付款26.9万余元,待房产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书面通知卫女士签订预售合同并缴付余款。同年12月,卫女士支付了首付款。
5年后,该处房屋开始预售,但卫女士迟迟没有等到房产公司签订预售合同的书面通知。经多次交涉,房产公司均不予理睬。无奈之下,卫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已支付的首期购房款26.9万余元,并赔偿购房经济损失166.9万余元。而被告辩称,“内部认购协议”只是预约合同,原告不能强迫被告与其签订预售合同。
法院认为,内部认购协议是一种预约合同,不具有强制订立本约或据以强制履行本约的效力。但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被告单方面解除该协议,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且该协议已订立5年之久,确实可能导致原告缔约机会的丧失。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章伟聪)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