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没有住处 困难方可向要求对方住房帮助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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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没有住处 困难方可向要求对方住房帮助
2009年10月13日 14:55 来源:京华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马女士问:我因为和丈夫感情不和,打算离婚,听说对于生活困难的一方,另一方应从个人财产中给予帮助,我没有住房,能要求住房帮助吗?

  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王佳红律师解答:生活困难系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也属于生活困难。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生活困难的人,另一方应进行帮助,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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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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