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取得房产证”理解含义不同 究责看约定——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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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纠纷:“取得房产证”理解含义不同 究责看约定
2009年10月19日 16:13 来源:羊城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读者问:我几年前买的商铺,买房合同约定房产证于去年10月办好。因为生意太忙,我没去问发展商办理情况,最近听别的业主说房产证去年10月已经办好了,但是发展商没有通知我。买房约定,如果因发展商的原因,导致买方未在2008年10月31日前取得房产证的,买方有权要求发展商按房款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请问,我是否可以依据这一条告发展商支付违约金呢? 

  答疑嘉宾:

  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敏: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必须先弄清条款中“因发展商的原因”和“取得房产证”两个概念的含义。“取得房产证”究竟是指将房屋过到买方名下,还是指将产权证交付给买方,在理解上存在争议。如果理解为前者,那么发展商就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理解为后者,发展商如能证明未交付的后果并非“因发展商的原因”造成,也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所谓“因发展商的原因”是指发展商对未交付存在过错,判断发展商是否对未交付存在过错,要看双方对如何交付是否存在明确的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不能认为发展商存在过错。 (小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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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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