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使用年限惹争议 花50年钱买38年使用权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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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使用年限惹争议 花50年钱买38年使用权限?
2009年11月02日 14:34 来源:长沙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来电显示:

  我住在北京,想在长沙买套房。10月6日,我到长沙看了位于五里牌附近一个叫“越界”的楼盘。置业顾问刘小姐告诉我,“越界”的土地使用权是1997年就批下来的,已经过去12年了,也就是说从现在算起土地使用权限只有38年。她向我口头承诺,他们公司会向市国土局申请,将土地使用年限延长到50年(即2009年至2059年)。

  10月17日,我来到售楼中心准备签购房合同。按照开发商的要求,先付完首付款和其他购房费用并开具发票,然后才能拿到正式的购房合同文本。在我的一再要求下,付款之前她给了我一份合同范本,合同范本附件中有一条关于土地使用年限的补充规定:“土地使用年限,出卖人承诺将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延期为50年,延期土地使用年限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但我在查看正式购房合同时,却发现正式购房合同中没有该补充规定,我于是向售楼中心提出:要么在购房合同中补充上述规定,要么退还所交的购房首付款和其他费用。但销售部既不同意我按合同范本的条款签,也不同意退钱。

  丁先生

  附记:接到丁先生的投诉后,记者近日与丁先生一起来到了“越界”售楼中心,找到了销售经理罗女士。对于丁先生提出的前后两份合同不一致的问题,罗女士说:“那是置业顾问拿错了,我已向你道歉了,你还要怎么样呢?”对于丁先生提出的要么退钱要么更改合同的提议,罗女士再次表示拒绝。

  为什么不让保证购房者50年土地使用权的条款列入合同正本或附件里面,而要单独制作一纸承诺书呢?对此罗女士解释说:“单独打印是开发公司的规定,我们售楼部门无权更改合同。但打印的条款盖的是公司合同印章,与合同同样生效。”罗女士表示,合同在建设局已经备案,公司不可能更改内容,至于已经首付的15万余元,要先向公司申请,至少要一周多才会有答复。

  丁先生随后咨询了律师,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回复,正式合同条款之外的任何书面、口头协议或承诺都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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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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