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位“租赁66年” 业主卖房讨回租金——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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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车位“租赁66年” 业主卖房讨回租金
2009年11月06日 15:52 来源:扬子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转卖了商品房,签下长期承租合同的地下停车位却成了麻烦,想卖不让卖想退钱又退不到钱。无奈之下,业主只好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无锡开发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桩罕见的地下停车位纠纷案,该纠纷最终以民事调解的形式得以解决,开发商将租金退还给业主。

  2006年,蒋先生在某小区置业时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地下车库停车位的长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66年,租金8万元。一年后,蒋先生便将住房卖给他人,可停车位依然空置在那里。蒋先生表示,因为当时租赁合同中约定了:未经开发商同意,不能转租、出售停车位,不能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将支付45%的违约金。可是,房子都卖了,留着停车位还有什么用呢?蒋先生曾就此多次和开发商协商,但都无果。

  法院审理中发现,按《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而开发商与蒋先生竟签下了66年的合同,因此该合同最后被判为无效。且原购置的商品房已转让,继续履行合同对蒋先生有失公平。经过法官耐心调解,最终双方以调解结案,开发商同意将扣除了2006年至2009年租金后的余额6.8万元退还给蒋先生,并解除租赁合同。据了解,目前无锡大多数小区的地下停车位成本都分摊到商品房和土地成本中,个别小区停车位是由人防工程改造而来,只有非常少的小区地下停车位属于独立核算成本。有关人士表示,“前两种情况下,开发商无权处理停车位。在签订协议之前,业主先要看协议是否符合《合同法》规定;另外,业委会也可到产监处和规划部门查看停车位资料,明确产权,发现开发商违规出售或出租停车位,就能解除合同。”(石倩 久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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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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