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房屋户口拒迁 不讲诚信应受谴责——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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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售房屋户口拒迁 不讲诚信应受谴责
2009年11月09日 09:53 来源:文汇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编辑同志:

  我于2007年12月,通过上海力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四分公司,购买了蓝村路地区一套二手房,购房合同约定,交房后若户口缓迁,卖售方须向买受方赔偿人民币50元/天的赔偿金。事至今日,原房主户口还未迁离,也不交付赔偿金,求助原中介也得不到实质性帮助,我该怎么办?读者郑俊永

  记者调查

  买卖双方通过中介签定了合同,户口迁移问题也在合同补充条款中作了约定。郑先生说,入住一年半后,卖售方一直不作户口迁移,他多次要求上家迁移户口却遭拒绝。

  上海九间伴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力江公司)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调查时说,公司已与卖售方取得联系,并以书面通知形式敦促其及时迁出户口。

  出售方户口空挂该怎么办?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王翌敏律师认为,在该房屋买卖中,户口迁移问题已在合同补充条款中作了约定,出售方拒迁户口的做法显然已构成了违约。因此,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郑先生可通过诉讼途径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据王律师介绍,在二手房交易中,出售方由于种种原因不及时迁离户口而引发的纠纷占有一定比例,原因是户口问题不属于法院受理的争议范围,公安部门也不能未经当事人同意就强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因此,一些不讲诚信的出售方往往在出售房屋后,迟迟不配合办理迁离户口事宜。王律师建议,购房者在支付定金后,可要求出售方先迁离该房屋原有户口,再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售方双倍返还定金;同时,建议房地职能部门在今后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标准文本中增加“户口的处理方案”条款,以免后患。

  本报记者 沈耀宏 实习生 沈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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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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