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拆迁户仅“扬言”要爆炸构不成犯罪——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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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拆迁户仅“扬言”要爆炸构不成犯罪
2009年11月27日 09:44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李国谅因为不满拆迁标准,在记者、邻居面前“扬言”要搞爆炸,将照片寄给有关部门,并没有造成社会恐慌等严重后果,充其量是情绪发泄,要挟拆迁方。故其行为不应构成犯罪。

  去年初,北京大兴区村民李国谅的家遇到了拆迁,但其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拒签协议;此后,在7月其对记者表示,如果政府强拆,他将点燃家中存放的汽油瓶。8月10日,李国谅被警方带走,警方在其家中搜出两瓶汽油和没有燃气的煤气罐。大兴检方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起诉李国谅。李一审被判刑一年三个月;上诉后,二审撤销原判。25日,大兴法院重审此案。(11月25日《新京报》)

  李国谅涉嫌的这个罪名是在《刑法修正案(三)》中规定的:编造爆炸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理清一下其中的逻辑:检方指控的罪名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所以李发布的信息应该是“虚假”的,即表明李并没有爆炸的意图,而汽油等物证,也正是此罪名的否定性证据。若李真想搞爆炸,那就构成爆炸罪,但李没有着手实施爆炸,故爆炸罪不成立,且检方也没有指控。

  此罪属于结果犯,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本身,并不足以构成犯罪,只有当其产生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我们参照近年来的相关判例:有去年汶川大地震期间传播地震虚假信息,引发群体恐慌的;有在飞机上自称带了炸弹,造成飞机迫降的;有用电话谎称超市有炸弹,警方出动疏散人群的……其共同点就是虽然信息是假的,但的确造成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所以有必要定罪科刑。

  相比之下,李国谅因为不满拆迁标准,在记者、邻居面前“扬言”要搞爆炸,将照片寄给有关部门,并没有造成社会恐慌等严重后果,充其量是情绪发泄,要挟拆迁方。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否则,就可能造成“因言获罪”,这不见容于现代法治。

  而且,刑法应体现谦抑的原则。在拆迁矛盾成为社会焦点,拆迁制度本身有着严重问题的情况下,应本着“慎刑”的原则,避免刑事介入激化社会矛盾。

  此外,据报道,目前李的房子早已被拆除,但至今一分钱补偿款都没拿到,工作也没有了,他只能跟母亲在外面租房。此前,大兴法院已判定原拆迁许可证违规,但不予撤销。且不提这些拆迁方的“瑕疵”,目前房子已被拆迁,即李已经履行了义务,那么拆迁方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交付补偿款。如果拆迁方还自认为是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框架下,在进行一个“民事”交易行为的话,就应该立即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而不是等待李国谅的刑事判决结果,这个刑事案件跟拆迁方没有关系,拆迁方不应为难李国谅。

  □黑格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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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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