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07年8月,刘男与陈女在双方父母均不知情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同年9月,刘男的父母为其购买婚房一套,登记在刘男的名下。同年11月,刘男的父母才知道其子已经偷偷登记结婚。婚后不久,陈女提出将该房登记为二人共有,遭到刘男的拒绝。陈女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为该房屋的共有权人。请问:陈女是否是该房屋的共有权人? 刘镇峰
刘镇峰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但如何理解和适用上述条款中的“结婚后”这个概念呢?按照逻辑解释的方法,这里的“结婚后”应以父母已知子女结婚为要件。从“但书”的内容可以看出,房子给谁的决定权最终在于出资购房的父母,出资购房的父母完全可以不受“结婚前”“结婚后”的限制,决定将房子给谁。即使是子女结婚后父母出资买房,仍有权“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如果将 “结婚后”界定为不以父母明知为要件,这等于剥夺了出资购房的父母行使“但书”条款所赋予的权利,显然不符合逻辑规则,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本意。根据来信,刘男和陈女虽登记结婚在先,但刘男的父母为其买房时并不知道其已结婚,因此应当认定刘男父母的购房行为发生在“婚前”而非“婚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故该房屋应属于刘男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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