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合同房价涨 房主反悔买家未过户只有无奈——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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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完合同房价涨 房主反悔买家未过户只有无奈
2010年02月24日 14:42 来源:新商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本以为在房市低迷时买到了合适的房子,市民杨女士怎么也没想到,房子刚住了半年,近日,原房主就拿着一纸合同找上门,声称房子不卖了。由于该房一直未办下产权,房主又找出种种理由“声讨”,杨女士急得一时也没了主意。

  据杨女士介绍,2009年5月,她以85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了王某的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由于当时开发商未给王某办下房产证,双方便在合同中约定,等开发商给王某办下房产证后,王某有义务协助杨女士办理过户手续。同时,合同还特别约定,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前,国家关于房地产的交易税费政策如发生变化,给合同一方造成损失的,受损失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签后不久,杨女士高兴地搬进了新居。随后,受13万房补等政策影响,二手房市场逐渐火热,2009年底,杨女士买的这套房子竟不声不响地涨到了13000元/平方米。而此时,大连相关部门又出台具体规定,二手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于当年年底终止,对不足5年的二手房转让恢复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核定税率下调为1%%。

  今年1月,房主王某突然找到杨女士,声称房子不卖了,杨女士必须腾退房屋,而理由正是依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因二手房交易政策,将来房屋办理过户时王某要多拿出一部分钱。可杨女士表示,将来办理过户时所有的费用都由其本人承担,但王某说什么也不同意,三天两头上门催,弄得杨女士一家不堪其扰。

  杨女士到底是否应腾房?记者为此咨询了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王国强律师。王律师认为该合同存在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卖方在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将商品房转卖,该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二是卖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合法。法律实践中普遍认为,通常只要卖方在转卖房屋时,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取得了房屋产权登记机关的备案,即认定其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虽然房主以国家税费政策改变导致自己有所损失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情理,但是,既然杨女士愿意承担这部分费用,房主并未因此造成经济损失,因此,房主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并不充分。新商报记者李瑞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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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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