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期间,张先生将夫妻共有的房屋以超低价卖给了女儿一家。离婚后,沈女士将张先生及其女儿一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张先生与女儿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日前,其诉请获得了闵行区法院的支持。
沈女士认为前夫以低价将共有的房产卖给女儿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将继女、女婿和外孙4人告上法院。沈女士诉称,2009年3月曾起诉离婚,被驳回。 2010年2月11日再次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与张先生离婚,但双方未对夫妻财产进行处理。而位于闵行区的这套201室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但张先生在离婚诉讼中,将201室房屋以19.9万元的超低价格出售给继女、女婿和外孙。由于4人恶意串通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要求确认4被告之间就201室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张先生要求驳回诉讼请求。称与女儿、女婿和外孙系亲属,且201室房屋系是自己个人财产,因此房屋价格多少与沈女士无关。其女儿一家称,房屋交易价格参照的是交易中心的最低成交价。
经查明,在沈女士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张先生将这套建筑面积为66.47平方米的房屋,以19.9万元的价格签约出售给女儿、女婿和外孙。
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出售房屋的期间是在诉讼离婚期间,因此有理由相信其出售房屋时沈女士并不知情。张先生出售房屋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且将房屋出售给了自己的女儿一家,因此可以认定其女儿一家取得产权并非是善意第三人,其行为明显损害沈女士的合法权益。(记者 程怡 通讯员 杨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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