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李沧的市民杨先生想到郊区买房养老,交了12万的认购金后,发现楼房与广告宣传差别大,不想买了,却差点要不回认购金。
杨先生从医院退休后想在郊区买房养老。3月27日,他在报纸广告上看到莱西北部某小区房子不错,遂前去看房,并交了12万元的认购金。第二天再次看房时,杨先生对房屋的地段、价格、配套设施不是很满意,就提出不想买了,要求退还交纳的12万元,却遭到销售人员拒绝。
眼看半生积蓄要打水漂,3月30日杨先生向莱西市消保委投诉。消保委工作人员指出,“认购金”一词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债务性质上,属于预付款性质,双方尚未签订购房协议,就应当退还预付款。开发商却认为,签订认购书、交付认购金虽不是法律规定的程序,却是房地产交易领域的习惯做法。双方在认购书中约定的条款,在法律意义上是有效的,杨先生如果要求退款,就要扣除20%的违约金,约2.4万元。杨先生认为违约金数额偏高,不能接受。
此后的几天里,青岛、莱西两级消保委工作人员联系该房产开发公司青岛总部和莱西分部,先后进行了6次调解,最终使开发商同意将12万元认购金退还给杨先生。
消保委提醒消费者,近期因为预付款导致购房纠纷的投诉有上升趋势,为了避免无端损失认购金,消费者购房时不要急于交钱,要慎重考虑后再做决定。(记者 管慧晓 通讯员 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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