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欲拆迁房仍可变更房屋产权——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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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欲拆迁房仍可变更房屋产权
2009年05月13日 17:42 来源:京华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读者郭女士问:被拆迁人已亡故,其继承人分家析产后,申请变更房屋产权证时,该房屋已被列为拆迁范围,房管部门是否可以此拒绝变更?

  京华律师事务所马传贞律师解答:不能,此情况不属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的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形。如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变更手续,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60日内以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为由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90日内于房屋管理部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

【编辑:位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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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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