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物管费新规报批 服务内容增可加收物管费——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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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物管费新规报批 服务内容增可加收物管费
2009年08月13日 12:4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广州8月13日电(记者 陈建)“目前物管费调价的审批程序,一直都是先要过半业主点头才能报送物价部门审批,并不存在‘只要通过物价部门的单独审批即可。’”就今天广州有报道称,广州市即将出台的物业服务收费新规,广州市物价局副局长邱亿通认为该报道表述不准确,他表示,鉴于新的物管收费文件正在报批,不方便作更多评论,但可以肯定的是,新方案肯定有涉及“业主点头”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今天有媒体采访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有关人士指,“今后现有楼盘项目的物业企业要提高物管费将不可以直接送相关部门单独审批,而要根据《物权法》和新修订颁布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经过产权面积过半和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后才能调价。”

  对此,邱亿通表示,这是从物业管理协会的角度和立场来讲,事实上,按现行规定,并不是报上所说的“只要通过物价部门的单独审批即可”,也是要求有过半业主同意才能调价,因此并不是什么新东西。他表示,目前物价局正在报送的广州新的物管费指导价方案,待审批后会有最准确的表述。

  邱亿通认为,逐步减少审批程序也是大势所趋,但目前不少新建楼盘的前期物业收费行为不够规范,也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却又通过购房合同的形式,与业主就物管收费标准进行了约定,从而给住宅交付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关系潜伏了矛盾。

  根据广州现行做法,在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相应的物管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主要由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商定;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管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但对于政府指导价管理是否延伸到开发商售楼前与前期物业企业确定收费的阶段,则规定得不够明确。

  对此,邱亿通表示,新政策明确将开发商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投标和协商定价行为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并将对此实施重点管理,凡是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之前确定物业收费价格超过政府最高限价的,都将视为无效合同,定为违规。

  据了解,现有的广州物业服务登记层次较少,服务内容设定较粗,已难适应近年新建商品房较高档次的物业服务要求。虽然普通住宅物管费最高限价1.96元/平方米,但广州很多小区的物管收费超过了此标准。而即将出台的政策细化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拟制定一套多层次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服务内容增可加收物管费。

  邱亿通说,具体就是将在现行1.96元/平方米最高上限的基础上,再增设两三个收费档次,明确各自的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供业主和开发商、物管多元化选择。有需求的小区业主就可以对照相应的标准和服务内容,很容易判断小区的物管收费是否质价相符。(完)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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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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