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消防纳入政府考核 物业需为火灾隐患负责——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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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消防纳入政府考核 物业需为火灾隐患负责
2009年10月10日 16:52 来源:新民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明确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形式,落实消防工作的责任;规定物业方面应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10月10日,新民网记者从《上海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解读会上,看到了这些亮点。

  消防挂钩政府工作考核

  在解读会上,上海市消防局局长陈飞介绍,《修订草案》中首先明确的,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确定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新民网记者了解到,实际上,在原《条例》中已经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为切实落实,本市近年来也开始试行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形式进行推进。

  据介绍,在《修订草案》中,也明确了按照这一考核模式,市政府各委办领导组成市考核小组,区县政府工作目标每年设定一次,年初签订目标责任书。责任书对政府组织消防工作会议、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整治区域火灾隐患等都设定了量化标准,年末实施考核。

  此外,还规定考核结果与政府和领导工作绩效评定直接相关,各区县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及排除机构也均照此考核标准执行。

  消防安全保障物业有责

  “目前本市的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解读会上,陈飞毫不讳言,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业主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陈飞介绍,一方面,本市多数物业消防法律意识不强、物业管理人员消防业务不熟、消防值班制度流于形式;同时,大部分物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目前物业的服务合同中存在着对消防设施的管理没有明晰的合同约定,如何管理、管理到什么程度,均不明确。”

  此外,物业对消防意识淡漠的业主无法管理,“部分业主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而物业害怕得罪业主,未尽到劝阻和管理责任。”

  陈飞还介绍,由于现有法律对建筑维修基金的收取、保管、使用等方面的操作规定比较复杂,物业消防设施的日常维修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也没有纳入委托管理的范畴,新老物业交接时就会出现遗留的火灾隐患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整改也推诿扯皮。”

  也因此,《修订草案》中,首先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不仅包括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还包括实施物业管理的商业楼、办公楼等场所。

  同时规定了交接流程为,“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管理时,应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告知业主委员会。”

  最后,还明确了物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具体要求。(记者 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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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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