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未入住要交全额物业费 业主起诉物业遭败诉——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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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房未入住要交全额物业费 业主起诉物业遭败诉
2009年10月19日 19:3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绍兴10月19日电(记者 袁爽 通讯员 魏金金)刚买不久的房子还没入住,就要收取全额物业管理费,甚至连附属的无产权证的车库也不能“幸免”。这样的事,也许在很多人看来都不合理,然而近日,浙江绍兴县一位业主就此事与物业公司对簿公堂后,却遭遇败诉。

  没入住也要交物业费

  沈小姐是绍兴县一所小学的老师,2005年,她花50多万元在绍兴柯桥万商路1096号购买了元垄•清水苑3幢的一套商品房。当年的10月16日,沈小姐与绍兴县元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垄物业”)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双方在这份协议的第5条中约定:“乙方已领房未装修或未入住房屋、空置机动车车位(车库)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一年内由乙方按不少于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70%向甲方缴纳。一年期满,由乙方按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100%向甲方缴纳。”从2007年起,沈小姐开始缴纳物业管理费。

  2006年10月18日,沈小姐又花近16万元买了一个20平方米的车库,但一直未取得产权证。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2008年3月17日,沈小姐又向“元垄物业”缴纳了2007、2008年车库物业管理费共720元。

  但是,在缴纳了物业管理费后,沈小姐却有“上当”的感觉。她说,她是2008年10月18日入住的,但物业公司却要求她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缴纳全额的物业管理费,否则便不提供楼道的智能防盗门钥匙。更让她难以理解的是,物业公司对无产权的车库也要收物业管理费。

  争议焦点:是否符合双方的协议

  “元垄物业”认为,沈小姐之所以会产生收费不合理的想法,在于双方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5条的理解不同。“我们的协议规定是不少于70%缴纳,并不是说只缴纳70%,当时整个小区都是全额缴纳的,因此,收取100%也是符合协议的。”

  关于对无产权的车库收取物业管理费,“元垄物业”表示确实收了2年的费用,且有发票为证。“但是,根据物价局(2005)95号文件规定,市场调节价是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业主委员会订立有收费标准,这些标准都要上报有关部门批准,我们并没有非法收取。”

  另外,“元垄物业”还指出,根据沈小姐提供的车库购置协议第4条的规定,物业可以收取相应物业管理费。而根据沈小姐出示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4条第3款第2点的规定,地上车库的收费是30元/月,2年刚好是720元。“所以,我们的收费合情合理,不存在任何问题。”

  绍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因此,沈小姐缴纳2007年物业管理服务费的100%,属协议约定范围,并不存在违法。

  那么,对无产权的车库,该不该收物业管理费,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循法律,法律、法规无禁止性、限制性规定的,应遵从当事人约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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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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