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求,违反规定的房地产公司最高会被罚款30万元;交通站场建停车场,引导有车一族换乘公交……昨天,广州市交委公布了《广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在本月内公开征集市民的意见。
占道停车须2/3业主同意
针对很多市民关心的住宅小区停车位问题,《条例》专门规定: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车位、车库;停车位数量少于房屋套数的,房屋购买人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通过出售、赠与或者出租等方式最多取得一个停车位。
怎样保障业主的优先权?《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向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租或者出售配建停车场停车位的,应当提供建筑区划内的所有业主已行使优先权的证明材料,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出租或出售。如果违反该规定,由市国土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也保障外来车辆停放,规定“预留访客车位不得出售,预留的访客车位数不得低于该建筑区划内规划车位总数的百分之十五”,违反者将处以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一些开发商或物管随意将公用场地建作停车场的现象,《条例》规定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和其他场地划定停车位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并符合国家交通安全标准,不得占用绿化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闲置土地建临时停车场
《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应在轨道交通站场、公交站场、火车站、码头等地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加强停车场与公共交通枢纽的衔接,鼓励和引导驾车人换乘公共交通工具。
新建、改建或扩建建筑物应当按标准配套建设停车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若不符合相关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建筑物规划验收并投入使用。
建筑物改变功能时,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加停车位。
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政府待建土地、闲置土地,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的,经市国土房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公共停车场。
学校出入口不设停车场
《条例》明确规定以下四类区域禁设道路停车场:
一、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
二、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200米内;
三、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30米范围内;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的区域、路段。
道路停车场有望免费
《条例》规定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停车需求两年内应进行评估和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道路停车专项规划设置免费的道路停车场。
三种方式提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6月1日-6月30日
市民提出建议和意见,可选择以下方式向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反映或提交:
一、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0)。
二、电话反映(联系电话:83125855,83125830)。
三、发电子邮件:gzjtfgc@163.com。
为了方便反馈信息,希望市民提交意见时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记者 林翎 通讯员 交通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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