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管局:楼盘预售要公布车位售价——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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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房管局:楼盘预售要公布车位售价
2009年06月12日 09:33 来源:南方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今后,广州的楼盘预售时,要向购房者公布车位、车库的数量和售价。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获悉,该局会同市交委出台了《关于执行〈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下称《补充通知》))。

  未售车位应办初始登记才可销售

  随着私家车数量的不断增加和普及,广州市住宅小区停车位租售难问题日益突出。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黄文波介绍,去年3月20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和交委联合公布实施《关于发布〈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要求,小区车位必须先满足业主需要,同时广州市新批准预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车位车库不得再进行预售。

  黄文波指出,当前广州市个别小区出现的车位车库租售纠纷,主要集中在《物权法》和《通知》下发前已核准预售和已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物权法》施行前,少数人集中大量购买个别小区的车位车库或小区车位车库租售给业主以外第三人,并且已经取得房地产权证,造成现在本小区业主使用车位、车库困难。同时,《通知》下发前,部分开发企业已正常办理预售或初始登记的车位车库,由于车位车库的数量不能满足业主的需要,加之少数开发企业存在不规范租售行为,造成业主不满、产生纠纷。

  为解决政策衔接期出现的遗留问题,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和市交委再次明确和重申了《通知》中的相关具体规定,联合下发了《补充通知》。

  《补充通知》要求,去年4月1日前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即日起,按以下办法处理:

  未销售的车位、车库,应在办理初始登记后方可销售;其租售须按照《物权法》的规定,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已销售但未办理预告登记(含合同备案)的车位、车库,应在今年7月31日前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依法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手续。

  已销售且已办理预告登记的车位、车库,应依法及时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手续。

  楼盘车位太少可摇珠出租出售

  针对开发企业先销售商品房再出租或出售车位车库,可能产生租售方案不明确、租金或销售价格不合理等纠纷的问题,《补充通知》从商品房销售环节起即开始约束开发企业对车位车库的处置,实行房地产项目销售和车位车库管理同步实施。

  《补充通知》要求,去年4月1日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在预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同时应向购房人明确告知车位、车库的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或最高售价等情况,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切实保护业主对租售车位、车库的知情权。

  黄文波解释说,这就意味着楼盘必须上报车位、车库租售方案才能拿到预售证,商品房预售时必须公布车位车库的基本情况、租金、售价等。“如果楼盘的车位租售方案过于苛刻,会影响楼盘的销售。”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数量无法满足楼盘内业主需要的,开发商应采取竞标、摇珠等公开竞争方式出售、出租。

  车位紧缺业主转手只能卖给邻居

  《补充通知》还明确了车位车库出租转让的限制。针对《物权法》实施前,部分业主以外的第三人已购买了车位车库,享有合法的不动产权利。

  即使业主购买车位车库后,也可能出租或转让给业主以外的第三人的问题,《补充通知》对车位车库权属人出租或转让行为作出了规定,要求按照物权法的规定,首先满足业主租赁和购买的需要。

  同时,楼盘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数量无法满足业主需要的,开发企业原则上不得向业主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售或出租。

  黄文波表示,今后,广州市各职能部门将密切跟踪和评估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继续从增加车位车库建设规模、依法实行价格调控等方面不断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的租售监管。(郑佳欣 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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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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